哀哀...
其實真的是蠻無奈地
雖然$$不算是很多,但對學生來說的我
已經算是可以吃2個禮拜的錢了...XD
事情是這樣的.....
前幾天我在某網路知名"SONY相機"的論壇
看到終於有人在賣我找好久的A580(型號)
於是我私信PM給他,也跟他議了價
但因為目前還是學生身分,有在打工(薪水是10號發放)
於是我請他是否能保留一下,因我10號薪資才會下來
賣方答應了
但要求我先付2000塊訂金(以簡訊
因為自己是真的有想購買,所以我也匯給他2000的訂金
但最近因資金方面的種種因素(突發狀況... 我也不想=(
導致我目前無法購買...
於是我以簡訊告知賣家說我目前無法購買,因為資金方面的種種原因
請她找尋其他有意願想購買的買家
也請她麻煩退回我2000
但賣方卻說我都已付訂金就是屬於誠信原則
如今我反悔導致了商品未成功售出,要對我提出賠償@@
(但也不是出自我願阿,是目前真的突然有狀況...)
我回復他說: 我也沒實際看到商品,更沒跟你簽任何合約,更何況,我是消費者,我應該
保有權利在有效期限內取消此買賣
賣方回我說: "簡訊就可當合約了不適嗎!?" (請問是真的嗎? 我很疑惑...)
他也提出民法249條, 也說到2千是小事,但"我損失的誰賠償?"(他說他損失賣方權益)
(心理OS: 你到底有何損失呢!?)
想請問這到底該怎麼辦才好呢!?
目前就是因為突然的資金問題導致我無法購買,也不適出自我願!!!
那些錢也是辛苦打工轉來了...XD
--------------------------------------------(我是分隔線)
想請問一下01上大大們的看法是如何呢@@
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Forums&file=viewtopic&t=14906
消保法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不過就我的看法,認為閣下雖然已付訂金,但後來私人原因反悔不買,實屬毀約吶,訂金應該是要沒收才對。畢竟對方幫你保留物品到您指定的日期,期間賣方要負責保存物品狀況所付出的時間及金錢(例如整理、防潮箱的電費、通信費),若不是為了您所訂下的日期,物件"或許"早已賣給其他人了,而賣方也不需花費等待履約期間的時間及金錢,所以您既然不能履行購買的承諾,建議您與賣家協商訂金退一半。
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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