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
今天去YAHOO看了一篇文章 他有提到
根據主計處「民國99年家庭收支調查結果」,每戶可支配所得平均數88.9萬元,貧富差距為6.19倍,是史上第3高。
我就去查了一下可支配所得的定義
http://housing.cpami.gov.tw/house/Net/Static/noun-explanation.htm
平均每戶所得收入總計 所有收入之總和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 所得收入總計扣除非消費支出
平均每戶消費支出 包括食品及飲料、衣著、房地租及水電、家庭設備、醫療保健、運輸及通訊、娛樂及教育、雜項消費
http://w2.dbas.taipei.gov.tw/news_weekly/Dic_N.asp?DS_No=1319
所得總額減去無法自由支配使用之非消費支出 (如賦稅支出、利息支出、捐贈及其他移轉支出) 後,即為家庭可支配所得,可由家庭自由支配使用於消費或儲蓄。
這樣看起來房貸支出應該是歸類在"消費支出" 對吧?
也就是說假設家庭年收入93萬好了,減去非消費支出(稅 利息 算4萬好了),剩下89萬,
1.這89萬就是可支配所得,我再拿這89萬去繳房貸,買保險,吃喝玩樂等等
2.如果家庭可支配所得低於89萬,就算低於平均值勒
以上兩點理解應該正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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