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修法 證券交易損失 應可扣抵綜合所得淨額(薪資所得為主) 抵不完的留抵十五年

做股票已經是很多人的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項經濟行為
雖然本人的交易績效還算可以
但是也看到一位朋友 卻遭遇這一波股災的影響
1.他是一位省吃儉用的人 這十幾年來的唯一理財工具就是定存
2.今年初他看到馬英九當選 想說國會也過半 應該穩了 所以把大部分的儲蓄拿來買股票
3.想不到這麼支持馬政府的人 卻因這波政策性干擾 讓他的證券交易損失 遠遠超過他今年的薪資所得
真的可以用股災形容....現在的他 提早停損出清 損失了不少
4.現在又要繳稅了 他問我他今年的交易損失是否可以抵明年申報的101年所得
我跟他講 目前政府的政策是 不朔及既往 且證券交易損失屬財產交易損失 不能抵薪資所得
所以只能祝福他 用老本來繳稅吧

我想這一波 很多人在年初都是信賴政府 才會把畢生的積蓄拿來做投資
很諷刺的 沒想到現在迫害善良百姓最深的 居然也是政府官員
一點都沒有信賴保護
希望稅法在修正的同時 是否也能把這情況列入修法內容 即損失可抵當年薪資所得
(因為如果把薪資所得 變成攤販所得不繳稅的話 這筆稅真的變成懲罰性的支出
在百姓的薪資所得100%跑不掉的情況下 政府是否更應該有量能課稅 體恤百姓的更積極作為)


我想這不是一個個案
2012-05-25 11:58 發佈
ladyinjoyce wrote:
做股票已經是很多人的...(恕刪)


頭香。。。。。。。

聽聽看大家怎麼說。。。


這才是對的.自己投的票.自己負責.告訴它沒賠完的捐出去
.


佛家話語自己造的業.自己擔.

ladyinjoyce wrote:
做股票已經是很多人的...(恕刪)

不多扒一層皮就很慶幸了
想要政府扣抵綜合所得 想得美
ladyinjoyce wrote:
做股票已經是很多人的...(恕刪)


小弟我在2008年就繳了一次好貴的學費了。

併入綜合所得稅的確是最符合公平正義的。
有所得即繳稅,有損失即抵稅至離開人世為止甚至
此損失抵稅額可留給繼承人,既然債可留子孫為何
此項有何不可,況且損失的皆是自己的財產。

不過,會不會繳的所得稅都被外資給賺走了。
所以,外資還是要課稅。
呼籲修法 證券交易損失 應可扣抵綜合所得淨額(薪資所得為主) 抵不完的留抵十五年

歐耶!跟據統計台灣股市90%散戶賠錢..賠錢可抵所得稅.歐耶!

阿哈!跟據統計台灣最賺錢10大產業除兩家電信繳超過20%其餘低於10%甚至可退稅

大概不用抵十五年大概兩三年台灣就會宣告破產了.

換政府的話.你還想抵?



現到底是想怎樣拉.每天打屁?

kingaaaaa wrote:
呼籲修法證券交易損...(恕刪)



個人覺得
1.在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時期
(1)所得免稅
(2)但企業的免稅支出 相對也不能抵減
(3)另外企業因免稅所產生的營業稅的進項稅額也不能扣抵

以上是維持幾十年來的恐怖平衡

2.現在政府高舉量能課稅 公平正義
(1)證所稅復徵 已率先破壞上述的平衡點
(2)既然證券交易所得 不再是免稅 當然相關的支出及損失也不能當作是免稅的相對項
亦即應納入抵減項目才是公平
(3)有人玩股票虧錢 相對的就有人賺錢
而且這些大戶的所得不低 應該都是40%的
政府哪會虧錢?
重點是 外資也要納入課稅 才是公平




kingaaaaa wrote:
呼籲修法 證券交易損...(恕刪)


投資股市就是一種職業,應該要被一視同仁,不應有差別待遇。

所以,我倒是換個角度想,世界自始至終都是以物易物的生活模式。
吃人頭路,你的商品是你的腦力或勞力(無形商品),你用腦力或勞力跟老闆換取金錢。
投資股市,你的商品是金錢(當然也包含腦力及勞力),你用金錢跟賣方換取股票(無形商品),再用股票跟買方換取金錢。

在我的認定,吃人頭路或是投資股市,都是一個個體戶公司,只是商品不同罷了。
所以何謂創業,吃人頭路就是創業了,只要你有金錢的進出就是廣義的創業了。

我今天吃人頭路並且有在投資股市,那我就是開了兩家公司。
我在這兩家公司有所得,當然就一併要繳稅;有損失,反之。

不論你上至總統,下至販夫走卒,只要你是國民,縱使擁有雙重國籍,有所得就應繳稅,
這應該蠻公平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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