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家去年蓋了棟透天四層樓房屋, 於今年三月取得房屋權狀,
四月中旬將之前蓋屋的土地融資轉成了房貸
在當初的使用執照已申明 1樓為店舖及停車空間, 2樓為辦公室, 34樓為住宅
我查到了一些關於申報房貸利息有以下限制:
1.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2.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去年度在該地址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3.檢附去年支付房貸利息的單據正本
4.兩個門牌的房屋打通,僅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
我們房子本來就是想蓋起來1樓租人
但這樣就不符合第2點"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但我和爸媽實際上都會住在3,4樓
請問這樣仍然不能申報房貸利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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