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帳一向委由記帳士申報,最近有一單筆金額,因記帳士KEY 發票時輸入錯誤,以致漏繳了一筆金額不小的稅金,直到接獲國稅局通知補繳及裁罰才知道,這件事雙方都有錯,當我向對方提出討論分攤罰款時,對方竟惡劣的說他完全沒責任,是我們公司自已不留意,我們自已當然有錯,但將帳務交給記帳士處理,他們將發票金額KEY錯才導致後面的事情,難道他們都沒有半點責任嗎?想請問版上有人遇過這種事嗎?或是有什麼法條是可以規範記帳士的行為?不然每個記帳士帳亂做,出了事,都能撇的一乾二淨,這樣對委外記帳的公司一點保障都沒有丫!
carina.liu329 wrote:
公司外帳一向委由記帳...(恕刪)
依據記帳士法第十八條
記帳士因懈怠或巯忽,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由記帳士法回到民法上的有償對價的委任關係,
過失行為是「輕微過失」的賠償行為。
僅能由你們公司提出民事賠償請求...
但民事判決勝算可能不高
另外一般為降低記帳士的賠償損失
記帳士會投保需要記帳士專業責任險。
不知對方是否有無投保?
若有的話
可以請求出險..
但如果對方不願處理或無投保時
損失金額不大的話
建議放棄算了
但對方有以下行為.在法庭上你們會比較有勝算
依記帳士法第十七條
記帳士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1.未經委任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2.對於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通知提示有關文件或答覆有關查詢事項,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遲延。
3.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4.將執業證書出租或出借。
5.幫助或教唆他人逃漏稅捐。
6.對於受委任事件,有其他不當行為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違反記帳士法第十七條造成受託人有損失,是法定過失條件,
若造成受託人損失,記帳士應負賠償責任。
建議你們改換其他家處理
另外下次將投保也列入條款內會比較好
如果說男人流著騙子的血液...
女人就有著演員的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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