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娶個大陸妹,相處3年了.現在發現格性不合想離婚.大陸妹拜託老王說她離領身分證剩沒幾年,請不要離婚.並同意每月把工作賺的錢給老王1萬元(餐廳端菜打雜).直到有身分證再辦離婚.老王現在都有1萬可拿(跟吃軟飯差不多),但老王想,萬一這1-2年他掛了,是不是這大陸妹就可以分他的財產.要大陸妹簽個切結書,說要放棄繼承.請問這樣行的通嗎?
john0002 wrote:老王娶個大陸妹,相處...(恕刪) 不行,被繼承人死亡前,法定順序的繼承人尚未真正取得繼承權,所以是沒辦法拋棄的。另外,跟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我國人民財產,並非當然既成,而是要另外再提出聲明繼承,(上限200萬)且不動產部分,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繼承。(只能由其他繼承人換成金錢給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