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領兩個月,若是一個月前就預告了就不用給預告工資一個月,若沒預告則要給預告公資一個月。一個月是以你被資遣前六個月的薪資來算平均月薪資的。若是沒有照上面給就是違反勞基法,你可以到縣市政府勞工局去申訴。最後先準備好你的薪資單(或是薪轉資料等等)。
suyisan wrote:這是聽到最好笑得回答...(恕刪) 對啊!為什麼要互相一下?樓主工作期間老闆有抱著員工是公司最大資產的理念嗎?相信台灣大多數老闆都做不到啦!大多數老闆都抱著員工是我花錢買來的奴隸,我愛怎樣就怎樣現在老闆賺夠了吃乾抹淨想走人還有奴隸說要跟老闆互相一下別計較太多真是...
當老闆真的沒錢時,人肉鹹鹹,你也要常常跑法院,是幾百萬的遣散費嗎?不過是3-4萬罷了.喜歡跑法院就去告吧!告贏又怎樣?領的到嗎?你老闆還不錯,至少說要關門多少給一些.有些一直減薪一直減薪,直到你自己走人,浪費時間又沒錢領!
qq7788529 wrote:在該公司工作了四年因...(恕刪) 以我服務的公司你應該是有2-3個月資遣費有1個月是看他有沒有先講kangta2000 wrote:對啊!為什麼要互相一...(恕刪) 大家摸良心講有一天你有幸成為老闆你能做的比你現在的老闆好或許你當了老闆更機車更沒人性!勞資雙方永遠都是對立狀態
qq7788529 wrote:在該公司工作了四年因...(恕刪) 依你所言,做四年領兩個月資遣費,是沒錯. 如果你認為計算基準應為26K,不是22K,事實上共8千元,差不了很多錢. 老闆平常對你有沒有很苛 ? 三不五時你有沒有公物私用或偷懶 ? 考量一下,如果真的感覺很差,那就申訴吧!平心而論,老闆清楚明快地資遣你,發2個月薪資與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沒有欠薪,沒有耍花樣,也不算太差了. 畢竟你要找新工作, 請老闆寫張好的推薦信,對找工作也有些幫助.
公司在月初就告知了.月底快到了.四年三個月的年資變成兩萬打發真的很xxx老闆家族又是地方望族議員.遭這樣對待有點不是滋味現在他們打算把一些有領兩萬的員工安排到別家店.薪資20k從頭來.....如果不願意被安排工作的連兩萬都沒有....你如果不願意就不算非自願離職.....也就是要你自動降薪上班的地方從5公里變25公里.......超遠不幹又領不到.來這套很厲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