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萬有紙廠背信案在去年有收到投資人保護協會代為求償的委託書也填好寄回去結果我媽這個月收到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的刑事傳票是被傳喚人2月16日的刑事準備程序下面注意事項二寫說證人受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得以裁定三萬元以下法緩並得拘提三被傳人應出庭應訊時儀容整齊等等請問這種狀況是要到?因為那時候好像是如果能求償到也不多好像幾千塊一萬吧?結果為了這被傳喚到台南也太扯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