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説我自己的看法和意見個人認為算黑心錢,因為此乃屬非法行為取得他人財物,還有就是"賭"是利用了人性貪婪的弱點。另有説法,不算黑心錢,因為甲並未挾迫乙簽賭,是乙自願找上甲的,所以這算雙方的生意關係,係屬甲投資理財之管道。如此説法正確嗎?
ccc5949 wrote:瞭解了,感謝兩位的回復!既不是黑心錢、不乾淨的錢,何不開放博奕事業?增加國庫收入、促進經濟成長。 大樂透之類的彩券已經算是博奕產業了吧, 只是有看到國庫收入沒看到經濟成長而已 (不過有增加殘障者的工作機會)我想你說的可能是指大型賭場吧, 因為這類比較有可能吸引觀光收入, 但相對治安跟黑道黑錢的問題比較麻煩(話說如果是賭六合彩賭到家破人亡, 你頂多怪賭頭, 賭國家賭場家破人亡, 到時候政府又要背黑鍋了)
你談到的開放博弈,這可是牽扯到社會,你說的甲乙是兩個人的事情,如果是一個甲千萬個乙,我想我們就必須用另一個層面思考了,利益....可是會動搖很多事情的沒聽說賭城,澳門都是黑道在當家嗎?? 如果黑白不夠平衡的時候,豈不是要造反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