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99年11月24日總統令公佈增訂證交法第14條之6規定,主管機關目前正規劃要求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在100年7月1日前完成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與訂定行使職權辦法。主要是針對高階經理人主管等薪酬的審核與檢討, 再交由董事會決議. 重點是..有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