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最近有新生命誕生
想要替小BB存個教育基金
有看到郵局DM介紹這兩個較適合新生兒童
只是對於保險陌生的我
實在不知道該如何選擇與兩者的差異
單純字面上來看
個人覺得快樂寶貝較佳
在假設不提前解約的情況下
請教各位先進能協助分析嗎?
(個人覺得醫療險公司團保就很夠用了,終身醫療等小孩有能力後自己在決定)
謝謝~
附上快樂寶貝與金寶貝DM
【郵政簡易人壽快樂寶貝還本保險】
本保險自100年9月28日起發售。
核准文號:
備查文號: 100年9月29日壽字第10022012675號函備查。
保單特色
定期繳費,輕鬆規劃教育經費。
定期還本,配合規劃教育基金。
滿期給付,提供子女成年基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商品內容
保險期間:自契約成立日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23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繳費期間:6年。
投保年齡:1歲至15歲(男、女性)。
保險金額:最低10萬元,最高200萬元。(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數件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高限額。)
繳費方式:續期保險費一律以儲金帳戶轉帳繳納保險費,轉帳繳費並給予轉帳折扣1%。
繳費方法:分月繳、季繳、半年繳及年繳4種。
保險給付
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6歲、9歲、12歲、15歲、18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分別按當時保險金額之6%、9%、12%、15%、18%給付「生存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23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契約有效時,按當時的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
1.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實際年齡滿15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依據身故當時保險金額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2.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實際年齡滿15足歲至「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應依據身故當時保險金額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3.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時已繳付而未到期之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1) 保險金額
(2) 保單價值準備金
(3) 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當時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計算之保險費數額乘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單年度數或繳費期滿年度數二者較小者,扣除按本條款第十三條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4.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1.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殘廢當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1) 保險金額
(2) 保單價值準備金
(3) 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當時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計算之保險費數額乘以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完全殘廢當時保單年度數或繳費期滿年度數二者較小者,扣除按本條款第十三條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2. 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完全殘廢,本公司將依據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完全殘廢當時保險金額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契約轉換限制:
本商品不得辦理契約轉換為其他商品保險。
附表(完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 )或言語(註 3 )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注意事項:
1. 本公司各項資訊公開說明文件登載於公司網站(http://www.post.gov.tw),並於各地郵局公開陳列,歡迎查閱。
2.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10日內)。
5.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之附加費用或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700-365)或網站(網址:http://www.post.gov.tw),以保障您的權益。
6. 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險單所載「郵政簡易人壽歡喜還本保險契約條款」為準。
7.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應提供要保人不低於3日之契約審閱期間。
8. 稅法相關規定或解釋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所涉之稅賦。
9.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10. 各保單年度末解約金(若另有生存保險金或保單紅利者,含生存保險金或保單紅利之各別複利累積值)與保險費累積值比率,所得數值如下:
保單年度 男性 女性
1歲 5歲 15歲 1歲 5歲 15歲
1 84.94% 85.55% 86.63% 84.90% 85.51% 86.50%
2 85.44% 87.26% 86.97% 85.40% 87.22% 86.94%
3 86.90% 88.14% 88.40% 86.86% 88.10% 88.40%
4 88.37% 89.32% 91.52% 88.33% 89.28% 91.54%
5 89.86% 91.12% 92.32% 89.82% 91.08% 92.34%
10 99.56% 99.58% 99.52% 99.55%
15 106.08% 105.09% 106.06% 105.08%
20 110.04% 110.04%
上表顯示「郵政簡易人壽快樂寶貝還本保險」解約對保戶是不利的。
註:上表累積值所採用的利率係以壽險公會統計99年各月份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平均值1.07%計算。
【金寶貝兒童保險】
本險自99年7月1日起發售。
核准文號: 100年6月30日依100年4月11日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3040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 99.07.06交通部核轉中華郵政公司99.07.02壽字第0992201353號函備查,自99年7月1日起發售。
100年6月2日依99年12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2541號令及100年3月31日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3092號令修正。
保單特色
免辦體檢,手續簡便。
定期繳費,累積教育基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商品內容
保險期間:6年。
繳費期間:6年。
繳費方式:續期保險費一律以儲金帳戶轉帳扣繳。
繳費方法:年繳。
投保年齡:保險年齡1歲至15歲。
保險金額:最低投保金額新台幣10萬元,最高200萬元,以萬元為單位,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數件郵政壽險保單,其保險給付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最高限額。
保險給付
滿期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契約滿期日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1.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2.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至「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應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3.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含)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的總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4. 前述1.2.款「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除另有約定(減額繳清件及展期定期保險件)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2.5%,依據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5.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6.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其於民國99年2月3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項目之一(以下稱完全殘廢),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殘廢當日之保險金額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的總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醫院診斷確定完全殘廢當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2.5%,依據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完全殘廢當日之利息。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契約轉換限制:
本商品不得辦理契約轉換為其他商品保險。
附表(完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
二、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 永久喪失咀嚼(註 2 )或言語(註 3 )之機能者。
六、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
七、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
註: 1.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註:
1. 本公司各項資訊公開說明文件登載於公司網站(http://www.post.gov.tw),並於各地郵局公開陳列,歡迎查閱。
2.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10日內)。
5.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之附加費用或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700-365)或網站(網址:http://www.post.gov.tw),以保障您的權益。
6. 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險單所載「郵政簡易人壽金寶貝兒童保險契約條款」為準。
7.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應提供要保人不低於3日之契約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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