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子:父親過逝,母親健在且為財產弱勢的一方,因父親留下的遺產皆為不動產,無任何現金,為達成節稅的目的,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辨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在母親名下時,卻發生某一繼承人(總繼承人在三人以上),因個人因素不願行使同意權讓父親的遺產轉一半到母親名下,達成節稅的目的。問題一: 這種情形除了上法院外,還有其它解決辨法嗎?問題二: 上法院判對母親有利的情況高嗎?不知道該發那一版,所以先選這裡了,如有錯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