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朱婉寧/即時報導】
2011.03.29 06:35 pm
必翔為求在美國那斯達克上市,因此在英屬開曼群島設立PIHSIANGENERGY LIMITED,並向投審會遞件申請以「增資新換股轉換」方式,讓PIHSIANG以19.5億元購買必翔所有的股權(共1.95億股),投審會昨天通過此案,必翔從本土公司完全轉變為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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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是利多 還是 利空 呀@@?
今天必翔漲停耶= =
西方人本來就對東方人有歧視心態,也不是今天才如此。
西方國家看起來很文明,事實上,在骨子裡是最野蠻的一群。
(尤其是歐洲及美國)----->如何去掏空全非洲的惡行(黑奴、礦產、資源),就是這些國家搞的鬼。
不過,話說回來,
只要企業去外國打拼,即使是只簽個小約,都不可不慎,
因為西方國家好興訟,連上帝都知,
一定要聘請當地國家的專利權律師及熟悉國際法律的律師(以夷制夷政策,別自以為自已懂英文),
在簽約之前,就要訂定有利於自身公司的條約並刪除不利的條約項目,
事後,簽了不平等條約,不輸也難,
並且在公司必不可少的是,要有專責的專利權及打國際官司的負責人員,
身為董事長的伍必翔,不會連這都不知道吧?(如果連這樣都簽,就當是一堂課的教訓吧。)
idlee wrote:
"易主後的DMA要求雙方簽署五年的獨家代理權合約,必翔也要求DMA要將市場從英國擴大到整個歐盟,而DMA則有優先續約權。"
這就是必翔公司自己所訂定的不平等條約了。
DMA事實上,並沒有將必翔的產品銷往歐洲大陸。
DMA是一家經營不善的公司,二○○一年經營團隊已經離開,且現在已經停止營運
---->這也是打拼海外,很需要注意的,若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或你所重視的團隊離開,
也應該有一項條款如下:
"若公司因經營不善或其它因素,導致主要負責人或主要團隊離開公司(不管公司是否停止營運),
則此合約自動停止授權,需重新簽訂代理新契約。"
"關於代理權之授權,本公司(必翔)得隨時終止合約,不得議異。"
沒有這些條款嗎????
如果連這樣都簽,那賠款真的不冤枉,
伍董雖在研發上很用心,
但去海外,本身不懂法律倒無所謂,至少身旁要有熟英國法規(民法)的律師(國內),
在國外(英國)本身也要有專用律師,
尤其是在簽約前後,要把所有合約的條文逐一檢視,不能放過一條。
還有這與台灣政府有沒有支援,
完全無關(各國的司法都是獨立的),
這是必翔本身的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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