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翔欲赴美上市轉為海外公司

【聯合報╱記者朱婉寧/即時報導】

2011.03.29 06:35 pm


必翔為求在美國那斯達克上市,因此在英屬開曼群島設立PIHSIANGENERGY LIMITED,並向投審會遞件申請以「增資新換股轉換」方式,讓PIHSIANG以19.5億元購買必翔所有的股權(共1.95億股),投審會昨天通過此案,必翔從本土公司完全轉變為外資。

====================================================

請問這是利多 還是 利空 呀@@?

今天必翔漲停耶= =
2011-03-29 19:30 發佈
真的很好奇耶~~

西方人本來就對東方人有歧視心態,也不是今天才如此。

西方國家看起來很文明,事實上,在骨子裡是最野蠻的一群。
(尤其是歐洲及美國)----->如何去掏空全非洲的惡行(黑奴、礦產、資源),就是這些國家搞的鬼。


不過,話說回來,

只要企業去外國打拼,即使是只簽個小約,都不可不慎,

因為西方國家好興訟,連上帝都知,

一定要聘請當地國家的專利權律師及熟悉國際法律的律師(以夷制夷政策,別自以為自已懂英文),

在簽約之前,就要訂定有利於自身公司的條約並刪除不利的條約項目,

事後,簽了不平等條約,不輸也難,

並且在公司必不可少的是,要有專責的專利權及打國際官司的負責人員,

身為董事長的伍必翔,不會連這都不知道吧?(如果連這樣都簽,就當是一堂課的教訓吧。)






炒做~先誘空~軋空~拉抬~出貨~誘多~殺多~

主力、公司口袋滿滿~散戶被耍到團團轉~
整篇文章看來只有
英國法官歧視台灣人
台灣法官不挺自己人..
不太相信法官光憑這樣審案,其中應該還有內情
"易主後的DMA要求雙方簽署五年的獨家代理權合約,必翔也要求DMA要將市場從英國擴大到整個歐盟,而DMA則有優先續約權。"

這...是很清楚的違約,看不出政府要幫啥。因為業績不好,所以要解除代理權但是違約,就私了賠錢,怎一直上訴,讓損失擴大為10億。守法觀念甚有待改善~叫總統們幫你關說喔..

宜蘭廠設在蘇澳港內,過去誰能駐廠在荒廢已久的港務局內?
二○○一年,五年契約屆滿,必翔認為DMA銷售狀況不佳,沒有達到每年銷售五千台的契約要求,且僅行銷英國市場,並未打開全歐市場,因而打算收回代理權,但DMA不服,認為自己有續約優先權,但必翔堅持不跟DMA續約,惹得DMA向英國法院對必翔提出損害賠償訴訟,且以未來代理二十年所賺取的金額做為賠償金計算。蔣清明認為這是單純的商業糾紛,必翔沒有違約、絕對站得住腳,官司應該會獲勝。「我從頭到尾都很有信心。」蔣清明說。

我只看到一個蠻幹不理性的董事長夫妻...



注意看這家公司10來的月線走向 一路下滑 這半年還破底無法站回

http://yukunlee.blogspot.com/2012/03/blog-post_449.html


現在放消息想去海外上市 我覺還滿有趣的



idlee wrote:
"易主後的DMA要求雙方簽署五年的獨家代理權合約,必翔也要求DMA要將市場從英國擴大到整個歐盟,而DMA則有優先續約權。"


這就是必翔公司自己所訂定的不平等條約了。

DMA事實上,並沒有將必翔的產品銷往歐洲大陸。


DMA是一家經營不善的公司,二○○一年經營團隊已經離開,且現在已經停止營運
---->這也是打拼海外,很需要注意的,若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或你所重視的團隊離開,
也應該有一項條款如下:

"若公司因經營不善或其它因素,導致主要負責人或主要團隊離開公司(不管公司是否停止營運),
則此合約自動停止授權,需重新簽訂代理新契約。"

"關於代理權之授權,本公司(必翔)得隨時終止合約,不得議異。"


沒有這些條款嗎????

如果連這樣都簽,那賠款真的不冤枉,

伍董雖在研發上很用心,

但去海外,本身不懂法律倒無所謂,至少身旁要有熟英國法規(民法)的律師(國內),
在國外(英國)本身也要有專用律師,
尤其是在簽約前後,要把所有合約的條文逐一檢視,不能放過一條。


還有這與台灣政府有沒有支援,
完全無關(各國的司法都是獨立的),

這是必翔本身的失誤。

Godsraven wrote:
這場官司可能囿於語言的隔閡,又對合約背後的條件與但書不熟悉,以至於很容易輕忽合約中眉眉角角的殺傷力,讓必翔陷入「賠了夫人又折兵」的困境。...(恕刪)



我不會只看一面之詞

打官司 ..誰都不會認輸 ..

問題是 真的一點都沒錯..法院會連3敗嗎




Godsraven wrote:
這就是必翔公司自己所...(恕刪)

+1
事業越作越大,而且擁有許多專利,簽約時一定要有法律顧問在旁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