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是這樣的
本人在去年因為嚴重車禍住院,出院後想申請保險理賠..對方卻說保險已經停掉了

這個保險是多年前在新光銀行被推銷辦的,保險時間是一年一簽,未簽等同同意續保.保費從存款直接扣除.
過了這麼多年我也沒在意,現在才知道在98年保險公司依照政府規定寄了掛號信給我,而我因為搬家未通知所以沒收到,保險公司就把保險停了....
我現在有疑問的是..
1.合約上是未簽續約就等同續約,他可以單方面突然改成未簽約就停嗎?
2.我因為搬家沒收到信,他等於沒告知我...為什麼不打個電話呢.和約裡都有,找我很容易阿..
(他們要停和約卻沒有窮盡手段找我.連電話都不打)
3.我姑姑以前也有幫我保一個保險,是較貴的壽險,剛好也是這家的,就有效..
如果照財政部規定的必須回函才續保,那這個我也沒接到信阿,那為什麼就有效..一個有效一個沒效

保險公司回應..
1.改合約是政府部門對合約有意見,所以有新規定,一定要回函才續保.
"那是你們跟政府的事,不能拿新的規定去動我們以前就的合約吧..除非經過我同意~!!"
2.有寄掛號信給我,而我沒有收到,已經盡了通知義務.
"我搬家了,但是和約書裡有電話你們怎麼不打呢"
"那是因為這是便宜的團保,沒有辦事人員所以不打電話,要貴的壽險才有人員才會打電話"
"那是你們公司裡的事我哪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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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似乎不打算理了..想請教..
1.保險公司就更改合約部分,他可以只憑掛號信未收,而不用和約書上的其他資料來連絡受保户(電話.戶籍住址.連絡人等等..)就單方面中止合約嗎?
2.同一家公司的保單,一有效一沒效,便宜的保單不打電話所以失效...(那貴的我也沒收到信也沒電話,為什麼就有效)真想不通.
請問這兩點如果上法院,告得贏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