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不才小妹「學藝不精,老是半桶水」,故若有抄寫錯誤,希望各位大德不吝批評指教,並且修正^_^
(趁今天剛好有空,最近股票算一算賠了一屁股,心情不怎麼美麗,所以版大如果要補貼我顧問費的話→無照行使職權,我會很樂意接受的^_^)
首先我們來暸解什麼叫做「租賃所得」(所得稅法§14第五類):
Def: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
範圍:1.有形財產出租之租金。2.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
3.設定永佃權(民§842)所取得之各種所得,是為租賃所得。
4.設定地上權(民§832),視為租賃所得。
5.財產出租收取之押金經運用,並指有租金與押金及無租金而有押金二種情形。(所得稅法施行細則§16)
計算:(公式型所得)
租賃所得=全年租賃收入-必要耗損及費用(反正就是,你的成本費用無法提列憑證,就是扣43%,納稅義務人可以二擇一,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申報之。)
「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這話的意思就是,你有供營業or不須繳營業稅但自行開業→醫師、會計師、代書......等等的使用狀況下,就是被列為徵收對象啦!)
註(1):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二等親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而言。(所得稅法施行細則§16二項)
註(2):所稱「當地一般租金」是按照部頒所規定備查。(部頒=財政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16三項)
註(3):所謂「無償」,應提出雙方當事人訂定的無償借用契約,訂契約須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用,並經法院公證。
註(4):98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請查閱財政部公告。(財政部99.1.15臺財稅字第09904900420號函)
PS.去國稅局A本字典回來慢慢研究也是不錯的選擇,又可以助長知識!(我國稅法多如牛毛,但卻沒有像日本一樣自小教育我國國民.....這點是我國相關法律有毛病的地方!)
另~版大,除非你在上述法令可以站得住腳,不然你若去打「行政訴訟」最後敗訴了,你還得繳滯納金&滯納息,你確定你有那個本錢跟機關玩嗎??
看能不能請該機關團體幫你繳掉這筆費用,不然很不划算的,自己惦量一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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