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協商後因一時疏忽導致逾期繳款該怎麼辦???急急急

我老婆於民國95年時有辦理債務協商,與銀行約定自民國95年7月起,至民國101年6月,一共分72期!且需於每月10日繳款!一直以來我老婆都有正常的按時繳款!直到上個月要去轉今年1月份的要繳的帳時因為帳戶餘額不足所以交易失敗!要命的是我老婆也沒有發現到(用ATM轉帳的),直到1/29晚上準備要去轉下個月的帳時才發現到1月份的帳還沒轉出去~~~這下事情大條了!!!算一算已逾期19天了,目前是還沒有接到銀行相關人員或書面文件的通知!我也有先打銀行客服詢問過,結果客服說要等到星期一相關業務人員上班後才能知道結果!現在的我那有那個心情等到星期一啊?????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啊????好不容易撐到只剩下一年半就可以還清債務了,難道真的會因為一時的疏忽而讓之前所繳的錢都沒了嗎????
2011-01-30 2:38 發佈

adwears wrote:
我老婆於民國95年時...(恕刪)


自己主動聯絡相關行員,態度好一點應該都不會為難你!
來得及,不用擔心,星期一轉完帳打給最大債權行說你已經繳款了就ok

spycat77 wrote:
來得及,不用擔心,星...(恕刪)
感謝各位大大的建言,但因為在我老婆當初債務協商合約裡有一條註明:協商完成後,必須按時於每月10日繳足應攤還期付金額,如有逾期未還或繳款不足之情事發生,協商將立即失效,原依債務協商約定分期償還的債務將視為無效,依規定不得再申請債務協商機制,且原債務亦將回復由各債權銀行依原契約約定辦理!
我現在急的就是它合約裡這條註明,可是又只是因為一時的疏忽而已,就真的要付這麼大的代價嗎???

adwears wrote:
感謝各位大大的建言,...(恕刪)


多打幾次電話

把真相說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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