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收到國稅局的補繳稅款單,內容提到有一筆財交漏報,是房子賣掉的所得約3萬多塊。(此筆沒有收到扣繳憑單,所以沒申報)另一筆是房屋借款利息9萬多塊,被核定為0元。所以我得補繳6千多塊的稅金。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謝謝大大們解惑。
peng3233 wrote:另一筆是房屋借款利息9萬多塊,被核定為0元。(恕刪) 你有沒有還過之後,再借出? 如果有,這個會被認定你有能力還錢,不適用房屋借款利息。或是你還有其他的原因,沒有寫出吧 ........
不好意思,各位大大..在此詳細說明.上述二筆為同一筆房屋交易.為自住用途.該房屋有房貸.所以一直在繳款..且剛好於年底時出售過戶.銀行寄繳息證明給我,是9萬多塊..本人沒有其它大於這9萬的投資獲利或是利息..所以.我在意的是.是否房子於當年度售出,該年度繳房貸的利息就不算數?這樣一來..繳息被核定為0元.實在是有點.....至於第二樓的大大說到買賣契約...一手的房子.應該是沒法做到虧損..而且..我也不懂怎麼做.三樓的大大,如果可以還..我就不用貸款了..我不是投資客啦..
peng3233 wrote:不好意思,各位大大....(恕刪) 房子於當年度售出,該年度繳房貸的利息就不算數?雖然很不想這樣建議你→打行政救濟吧= =""""不然就是去爐對方(跟他說現在景氣不好,民不聊生~最好把自己說得要多窮多窮~看對方會不會幫你一把= =")
1.財產交易所得要自己列報政府給你兩種方式選擇了一個是核實一個是房屋評定現值的規定%數這部分就繳了吧沒疑問第二個部分問題就很大了就妳說的應該就是國稅局的問題妳直接打去國稅局問就好了她會跟妳說妳的問題在哪
如果真的沒辦法的話那就趕快於兩年以內再購屋吧只要 重購房屋價額 超過 出售價額者,出售房屋所應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可享有扣抵的優惠。"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以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年度,因增列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的綜合所得稅額為限,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這項優惠不論是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均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