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國稅局追繳所得稅款,請各位大大幫忙解惑。謝謝。

前幾天收到國稅局的補繳稅款單,
內容提到有一筆財交漏報,是房子賣掉的所得約3萬多塊。(此筆沒有收到扣繳憑單,所以沒申報)
另一筆是房屋借款利息9萬多塊,被核定為0元。
所以我得補繳6千多塊的稅金。

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謝謝大大們解惑。
2011-01-09 17:23 發佈

peng3233 wrote:
前幾天收到國稅局的補...(恕刪)


你房子賣掉有沒有合約??(我是指製造虧損的......呃~)

peng3233 wrote:
另一筆是房屋借款利息9萬多塊,被核定為0元。(恕刪)



你有沒有還過之後,再借出? 如果有,這個會被認定你有能力還錢,不適用房屋借款利息。
或是你還有其他的原因,沒有寫出吧 ........

另一筆是房屋借款利息9萬多塊,被核定為0元

我比較想釐清這個

會不會樓主還有其他利息收入

我記得房屋借款利息 好像要扣掉一些存款利息等等才能報

bobshih wrote:
另一筆是房屋借款利息...(恕刪)


他如果有存款利息,恐怕就會被核定0(我猜大於9萬= =)
不好意思,各位大大..在此詳細說明.
上述二筆為同一筆房屋交易.
為自住用途.
該房屋有房貸.所以一直在繳款..且剛好於年底時出售過戶.
銀行寄繳息證明給我,是9萬多塊..
本人沒有其它大於這9萬的投資獲利或是利息..
所以.我在意的是.是否房子於當年度售出,該年度繳房貸的利息就不算數?
這樣一來..繳息被核定為0元.實在是有點.....

至於第二樓的大大說到買賣契約...一手的房子.應該是沒法做到虧損..而且..我也不懂怎麼做.
三樓的大大,如果可以還..我就不用貸款了..
我不是投資客啦..

peng3233 wrote:
不好意思,各位大大....(恕刪)


房子於當年度售出,該年度繳房貸的利息就不算數?

雖然很不想這樣建議你→打行政救濟吧= =""""不然就是去爐對方(跟他說現在景氣不好,民不聊生~最好把自己說得要多窮多窮~看對方會不會幫你一把= =")
1.財產交易所得要自己列報
政府給你兩種方式選擇了
一個是核實
一個是房屋評定現值的規定%數
這部分就繳了吧
沒疑問

第二個部分問題就很大了
就妳說的
應該就是國稅局的問題
妳直接打去國稅局問就好了
她會跟妳說妳的問題在哪
如果真的沒辦法的話

那就趕快於兩年以內再購屋吧

只要 重購房屋價額 超過 出售價額者,出售房屋所應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可享有扣抵的優惠。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以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年度,因增列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的綜合所得稅額為限,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這項優惠不論是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均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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