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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賣房子也要列入年度所得稅中

稅局嚴查炒房 大小通抓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1.07 10:25 am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嚴查炒房,低於5,000萬元以下買賣案也可能「中標」。據了解,近期在台北市國稅局強力查核下,發現有人半年內轉手賺進600萬元,台北市國稅局要求炒房人連補帶罰要繳360萬元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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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營建股今天也又影響
損益二平先出了

列入所得稅是依據實際成交金額嗎
還是根據什麼
有大大了解嗎
2011-01-07 12:4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房子 所得稅
如果政府持續下去這對打房有很大效益.不過炒樓大官.立委佔大數.你想能維持多久.所以我們一般人(又不是公務員).洗好屁股給那些人使用就好了.
應該是買賣預售屋,還沒過戶,就賣掉,賺差價才要課入所得稅中.如果過戶房子在名下再賣掉.只要繳很少的稅.
現行財政部所公布的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標準,係以「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據以認定其財產交易所得,所以實際上納稅義務人自行計算如核實認定的結果,其財產交易所得高於依所得標準核定的數額,則通常會依核定的數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剛找的資料
安心很多
下週找機會再接回營建設
如果賣屋是損失..也可以寫嗎??

畢竟不是所有房屋都有漲.....


JL.WANG wrote:
現行財政部所公布的財...(恕刪)

mobile3803 wrote:
如果賣屋是損失..也...(恕刪)


是可以扣抵的
報稅時就有這一項
不過你需要檢付相當多的文件

mobile3803 wrote:
如果賣屋是損失..也可以寫嗎??

畢竟不是所有房屋都有漲.....


應該是不行吧
英明偉大的政府只管怎樣增加稅收
怎會管你小老百姓的虧損

之前雷曼兄弟前有投資一些境外商品
當然也有一些所謂的虧損
外商銀也有寄出一些虧損列表號稱可以抵稅
後來搞了半天
抵稅的遊戲規則是"抵扣"你投資獲利所得
也就是要你"投資有賺錢=要扣稅"時
才可以將你投資虧損的部份相抵

也就等同於房貸利息雖說一年最高可以扣抵三十萬 (假設一年有二十萬)
但是如果你有其它利息所得 (假設一年有二萬)
也是必須先扣除後 (二十萬 - 二萬 = 十八萬)
才可以列為房貸利息扣除額 (十八萬)
賣房子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本來就要列入所得。價錢是依照房屋稅單上面的現值。

預售屋轉賣,尚未取得產權。所以課不了稅。

土地最好!增值稅繳完以後就沒有稅了(自然人)但是公司還是有稅要繳。

JL.WANG wrote:
稅局嚴查炒房 大小通...(恕刪)


政府缺錢 只敢找老百姓下手 富邦投錯單 不適沒收九千多萬 而是妥協沒收兩百多萬

song0119 wrote:
應該是不行吧英明偉大...(恕刪)


財產交易損失是可以扣抵的
但是前提是你有財產交易所得....
例如你在96年有財產交易損失100萬
在97-99這三年內如果你有財產交易所得
則可以在100萬的額度內扣減你的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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