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農耕地台中市目前重劃為13期 , 地主可以不用補償嗎 ?

半年前承租的佃地重劃為台中市13期 ,
父與我們兄弟在這塊佃地已耕作70餘年,
放領時 , 老地主給不按時繳租的人放領,
我父親古意得不到關愛 , 一晃耕作70餘年
這塊佃地名下已六個人
很快就要休耕整地 , 被迫就要離開住了50 餘年的土塊厝.
我不知有什麼權利可要求嗎 ? 或得到補償費 ?
請各位賢達告知 , 則我感恩不儘 !
2010-09-04 7:53 發佈
第三十七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權利變換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並得依下列規定向出租人請求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一、出租土地係供為建築房屋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所餘租期未滿一年者,得請求相當所餘租期租金之補償。

二、前款以外之出租土地或建築物,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二個月租金之補償。

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應由承租人選擇依第三十九條或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你可以去公所之類的問問....不過去離家遠一點的問比較好
比較不會有利益糾葛
感謝您的解答
我再請問,若萬一地主都避不談補償問題
再過不久, 房子要拆除整地,我們勢必搬離
那該怎麼辦 ?

版主應該是重劃而非權利變換!
應該有補償金,相關資料與證明先準備好吧!!!
,這只是我的學術範圍內,實務如何操作就不知了??
但還是會依法行政才對,另地上物也有補償與遷移費哦

相關法條如下


重劃補償請依平均地權第六十三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規定協調清理。
重劃區內出租之公﹑私有耕地,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註銷租約者,
其計算補償面積,以重劃前租約面積為準。

63條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訂有耕地租約之公、私有土地者,重劃後依下列方
式處理:
一、重劃後分配土地,重劃會應於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二個月內邀集租
約雙方當事人協調,承租人得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前租約面積、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
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協調同意終止租約者,重劃會應檢具有關
資料函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請有關機關辦理註銷租約並通
知當事人;協調不成者,重劃會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檢具有關資料
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租約標示變更登記。


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重劃會就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
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並函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轉請有關機關辦理註銷租約及通知當事人。

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而訂有
耕地租約者,重劃會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
劃前租約面積、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
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63條之一
前條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
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其因重劃而增減其利用價
值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對方請求變更租約及增減相當之租金。


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
本條例第六十三條所稱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指左
列情形而言:
一、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
二、重劃後分配之土地,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定不能達到原租賃
目的者。


施行細則九十條
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註銷耕地租約者,如承租人依同條第二項
第一款規定向出租人請求補償發生爭議時,得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
機關協調,協調不成,由承租人向法院訴請出租人給付。
很感謝這位 Brompton 賢達熱心幫我解決困難
由 Brompton 賢達所述觀點, 我們兄弟應該可以得到3分之1的補償費
如果是現金補償要扣多少稅金 ?
若用地補償是否要徵增值稅 ?

若地主不願意處理
是否有公權力直接幫我們處理 ?

請賢達們再為我解答

再次感謝 FDD520 以及 Brompton 熱心解答
祝你們 中秋佳節 愉快
你好..給你做參考,.,,一樣台中的判例..
http://www.wretch.cc/blog/boylondon/1301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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