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所得稅級距的分級....是以"淨所得"來分,還是以"扣除免稅額後"來分?....
ex. 如果$0~$500000是6%.....$500000~$1000000是13%...
那是淨收入>$500000,就要繳13%
還是(淨收入-免稅額)>$500000,才要繳13%
另外...夫妻一定要合併申報嗎?....分開申報行不行?....加班費要算嗎?(因為薪資條上的應稅金額都沒含加班費)
昨天跟朋友在聊天...我想說...如果是以淨收入下去算的話....那我不要沒事就加班...偶爾在家放空發呆一下也好...
可是我朋友卻跟我說是(淨收入-免稅額)下去算...但我不太相信有這麼好康...
剛剛爬了一下知識+....還是沒有我想要的答案....
所以~~~在此請教一下各位神人......到底是哪個對呢??.....
keating1211 wrote:
加班是免稅的
加班不是完全免稅的哦.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超過46小時之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二、另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或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佈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未超過8小時之部分,金額並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可免納所得稅,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計算。如超過8小時之部分,其加班時數則應計入總時數內,依規定徵免所得稅。
三、惟如係無論員工有無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者,則屬於津貼性質,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
綜合所得淨額 x 稅課稅級距之累進稅率 = 應納稅額
(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3條參照)
二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原則)
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可以選擇和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例外)
(所得稅法第15條及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釋參照)
三 員工於勞動基準法規定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員工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免納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4條及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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