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因為家人身體不適,所經營的餐飲店面急要頂讓!
之前在網路上刊登許多頂讓廣告都沒有成功頂讓!
於是就網上找了從事專門頂讓店面的一家仲介的來幫忙! (奇摩知識有看到網友推薦的><)
但仲介說要先給他們6千元的廣告金!作為徵信調證及版面設計排版基本之勞務費用!
說是將來成交後會再從仲介費扣除! 合約到期時如續約就不再加收勞務費用!
且他們說因為他們服務比較好!所以要求收8%的仲介費! 他們還聲稱聽過有人收10%的咧!!
當時因為急著頂讓店面出去,只好答應跟他們簽約了! 也先付給仲介六千元廣告費!
仲介還要求以後要以他為老闆的名義! 價錢只能由他出面談! 我們不可以私下跟買家談!
可是這幾個禮拜以來,來看的買家只有1、2人,而且都是看我之前自費刊登的網路廣告而來!
當初仲介聲稱他們有豐富多樣共十幾家的廣告平台!結果事實是只有他們自家網站,其他全是..無名、痞客幫等 一些免費的部落格!!@@
當時心想這六千塊也未免太好賺了吧!><
而且有買家明明已經表明隨時可以簽約,急著簽約,打給仲介結果仲介卻說沒空! 要等他有空再跟買家約談!
這段期間都是我家人一直打電話催仲介! 仲介都很少主動告知委託承辦處理情形! 感覺很不積極!
結果過沒幾天那位要頂讓的買家等不及而跑去承頂別家店了!

現在有幾位想頂讓的買家來看店面,都是卡在仲介當初的限制,讓我們自己無法及時跟買家簽合約!!!
昨晚心血來潮! 上網搜尋相關資料才發現,原來內政部早有規定!不動產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如下
(一)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
網路上也看到有人說,一般頂讓店面仲介因為不屬於房地產仲介,因此可以談到4~5%,有些還只要包個意思意思金額的紅包即可!!!
我才發現,原來我們被仲介騙了! 還跟我們要求8%仲介費!
可能因為我們這案子的頂讓價格不高導致他愛理不理的樣子! 害我們失去黃金成交期!!竟失去二筆成交機會!!>"<
更誇張的是,我今天才在網路發現舊新聞 ...前年他們公司因為涉嫌詐欺而被警方抄公司
想不到他們公司如今又死灰復燃! 且我們契約的受任"代表人"就是新聞中的那位"公司負責人"!!

都怪我們當初急著要找仲介頂讓! 又被奇摩知識那些推薦的網友(懷疑是公司內部人偽裝><)所騙!導致沒有好好查清楚他們公司的底細!
家人又第一次和這種仲介接觸、不懂法律、沒有相關經驗!才會羊入虎口! 被唬假的..

所以在此想請問各位懂法律或有和類似仲介交手經驗的大大們
今天因為該仲介公司並非登記不動產經紀商!而與我簽契約收取8%仲介費!
他們因此主張非不動產經紀業而不受"內政部(中)不動產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的規範 拒絕降價!
那他們這樣聲明於法有據嗎!? 我還可以要求他們調降為6%仲介費嗎?
還有,我網路有查到很多人都是這樣被騙!而跟他們簽下專任制合約!
但是其實是可以跟仲介簽訂委任制合約! 也就是賣家可以自己和自己找來的客人簽訂頂讓合約! 不需再透過仲介!!
但是仲介當初並沒有告知我們這點! 而是直接要求跟我們簽獨斷的專任契約! 往後須由他們全權負責!!!!
請問我可以主張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主張契約無效! 而跟他們改簽"委任契約" 或 乾脆解約嗎!?
且很怕他們有黑道背景,沒完沒了!會不放過我家人!!!
希望有經驗的大大們能給予小弟意見!
感激不盡!!!
以下提供當初簽約的幾項較重要條款給大家參考! 請大家幫我看看有哪幾條是我方可以主張有問題or侵害我方法益,而可以攻擊他們的!!
當初委託期限是簽二個月!如今只過二週!
*甲乙雙方責任*
2.甲方(我家人)同意第三者頂讓契約標的的同時須經乙方(仲介公司)見証簽訂{商店讓渡契約},及繳付首期三成訂金,
甲方應以現金支付乙方服務費用,不得推諉;如需委託乙方當見證人,須另支付乙方見證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5.乙方應確實並盡力為甲方辦理委託申辦之項目,不得欺瞞諉實。
*服務報酬*
2.甲方於正式委託簽約時需支付乙方新台幣6000元整做為徵信調證及版面設計排版基本之勞務費用。
屆時乙方完成仲介交易所得酬勞 得扣除上述勞務費用,如合約到期時內,續約不再加收勞務費用。
3.甲方所有標的於委託期間至委託時限後,除甲方確認不再續約,若經由乙方協助完成頂讓交易,甲方同意以實際頂讓總金額之8%為乙方服務酬勞。
*違約之處罰*
1.甲、乙雙方同意若未依本約履行或有欺瞞行為時,違約方得賠償契約相對人與契約服務酬勞五倍之違約金。
2.若甲方已簽約但尚未支付款項,當乙方告知已提供上刊之廣告服務當日,甲方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拒絕給付
且不得主張任何服務優惠,乙方則有權隨時終止服務,並追討積欠之勞務費用。
3.於契約存續期間,甲方欲提前終止本契約者,乙方依甲方毀約論,不予以退還甲方已支付之所有款項。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遵守有關法令、法規與誠信之原則依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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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該合約書裡面比較重要的幾點。感謝參觀!!!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