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大大~
本人扶養爸爸一人,因父親有一間房子租給別人
但沒有開任何收據or憑証給房客
有至國稅局調出爸爸的所得總表,總表沒有任何關於房子的資料
那我需要申報爸爸的房租收入嗎?
若需申報該如何認定房租收入呢?
mosaico wrote:
應該不用申報..如果...(恕刪)
這幾年國稅局很積極,若有別人戶口或公司在裡面,他查到會叫您補稅,我把公司登記在我堂姐房子(他們也在那裡開店),前幾年都沒事,去年國稅局通知要補稅,金額不大(不過我是真的沒付錢給我堂姐),國稅局核定金額約40000.-乘上稅率是不多.繳了就算了.
不過要是我,就逮到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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