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媽媽在去年12月底過世,往年我都是報我媽為扶養親屬,但是今年國稅局竟然說我媽只能跟我爸一起合併申報,可是我爸去年的薪資所得為27萬,他們兩個又都有殘障扣除額,所以一定可以不用繳稅.我的想法是想再多省一些錢.
1.我可以把報我爸和我媽為扶養親屬嗎?(我爸媽皆滿60歲)
雖然我爸有27萬薪資所得,但是他有免稅額 82000
標準扣除額 76000
薪資扣除額 104000
殘障扣除額 104000
另外我媽只有利息所得3萬,但是他有免稅額 82000
標準扣除額 76000
殘障扣除額 104000
這樣子扣下來一定可以省不少錢吧,請問我這樣算對嗎?
2.請問如果選擇使用標準扣除額,是不是我們三個人都只能統一用標準扣除額?而不能其中一人用列舉的,另外兩人用標準扣除額?
我去問了兩個地方的國稅局,答案竟然相反,我實在不知道該說什麼.
煩請各位解答,Thanks!!
雖然我爸有27萬薪資所得,但是他有免稅額 82000
標準扣除額 76000
薪資扣除額 104000
殘障扣除額 104000
另外我媽只有利息所得3萬,但是他有免稅額 82000
標準扣除額 76000
殘障扣除額 104000
這樣子扣下來一定可以省不少錢吧,請問我這樣算對嗎?
標準扣除額是指同一申報戶扣76000, 不是每人扣76000
2. 三個人只能一起用"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報稅, 所以你應該是用列舉扣除額比較划算~~~
看起來應該是這樣
你爸有27萬薪資所得,
免稅額 82000
薪資扣除額 104000
殘障扣除額 104000
你媽只有利息所得3萬,
免稅額 82000
殘障扣除額 104000
有錯請神人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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