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生在朋友身上,而我可能就是那個人頭,這樣子OK嗎?
是這樣子的,我一個"麻吉"他爸爸有一間店面市值1200萬,
他爸一直想要把房子賣掉,怕以後會有遺產稅的問題,
而我的"麻吉"一直反對他爸要將店面賣掉,堅持反對,
所以才來問我,而我對稅法也一知半解,才PO文尋求協助,
我"麻吉"他爸,如果把店面賣給我(人頭),我再賣給我"麻吉",這樣子OK嗎?
有任何稅法的問題嗎....如果有交易稅,會很多嗎?
再來就是我"麻吉"他爸如果現在直接過戶給我"麻吉",是不是只需負擔贈與稅10%,
到底哪一個較為可行,而我如果當這樣一個人頭,會有什麼問題嗎?
朋友我是一定會幫忙,可是想用最好的方式處理,請稅法達人幫忙解答,謝謝。
mx3000 wrote:
請你麻吉去找代書,...(恕刪)
這我剛剛也跟他說過了,現在都還未成定局....
只是想用一個最"省"的方式解決....
畢竟"中華民國萬萬稅",能省則省,沒必要落入別人口袋....
一、父母將其名下所有之不動產「贈與」子女:依贈與時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或評定價值計算贈與總額,並以減除贈與人每年免稅額一百萬元後之贈與淨額核算贈與稅。由於贈與人每年得減除免稅額一百萬元,因此,如依不動產採逐年贈與部分持分的方式,即可達到節稅之效果,惟應向相關機關(如稅捐處、國稅局及地政事務所)申辦之手續,亦須逐年辦理。另因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如確 由受贈人負擔者,亦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二、由父母「出資」為子女向他人購買不動產:因出資無償為他人購置資產亦是一種贈與行為,故應課徵贈與稅,惟財產標的為不動產,係按贈與時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或評定價值核算贈與稅,並非按實際買賣價額核算,故不必提示買賣私契及收付款流程之證明文件。
三、未成年子女以其「自有資金」向他人購買不動產:須提示買賣私契並提出支付之全部價款屬於購買人所有(例如歷年受贈所得、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及有關運用過程的相關資料)之證明文件,如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得免課徵贈與稅。否則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四、子女以其自有資金向父母「購買」:除提示買賣私契或買賣說明書外,並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即雙方收付款流程(例如銀行存摺、銀行支票、匯款單影本)、資金來源(例如工作所得、出售財產所得、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等證明文件,如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得免課徵贈與稅。否則視為父母(賣方)對於買方(子女)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這些規定應該承辦的相關人士都知道 只要準備好相關的資料 是依法有據的 國稅局是不能找麻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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