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過年後收到國稅局的掛號函,結果因為不在家及工作忙碌,到三月初才去
郵局領到函。
結果是補稅通知,還提到說我虛報女王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因為我老婆沒在工作
(這是我的疏忽,我與女王去年結婚,照理說97年的所得還不能報女王的部份,
但一時不查就報了下去~

再加上它說我漏報前公司的福委會部份的給付淨額共7974,所以來文說要補繳
9479。
本來我自己的疏忽我補繳沒話說,而福委會的給付淨額部份我明明記得有申報,
我是用網路申報的,當初有留匯出的資料可供我查詢,無奈我忘記申報匯出時所
設的密碼,等於沒用~

三月初國稅局有打電話來我家,問我有沒有要再補扶養的部份,女王回答他們說
沒有,所以他就說那他們要寄補稅單來了。
問題來了~寄來的補稅單我看到之後差點傻眼~除了補稅單9479之外,竟然還有
一張裁處書!
違章事實寫著:虛列配偶免稅額77000元及扣除額73000元並短漏報本人其他所得
計7974元,致短漏所得額9479元,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案經查獲,
有下列證據可稽,違章事實明確。
證據就寫: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各類所得扣繳暨
扣繳憑單影本、調查通知函及送達回證影本、戶籍資料查詢清單一份。
所以除了9479元之外,還要罰鍰9479 * 0.5 = 4739元。
照醬子說,不就等於要 9479 + 4739 嗎?
我有去爬過文,大家都說少報所得在25萬元以下或少繳稅款在1萬5千元以下,只會
收到補稅單,不會被罰。
如果真的是這樣,請問各位大大,這樣子算合理嗎?如果不合理,該如何去跟國稅局
說明,我並非故意漏報呢?
麻煩各位大大指點迷津吧~對我收入而言,補及罰,不少錢耶~

先謝謝大家撥空看完這一大篇,再感謝您們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