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卡債利息 逾時追討』~中國信託

以下文章內容節錄於2010.01.25蘋果日報,選擇往來銀行不可不慎

依法銀行需在5年內向民眾追討信用卡利息,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卻向陳先生追討父親12年前信用卡消費款及利息,但無法出示簽單證明。中信銀解釋,因多次聯繫不到附卡持卡人,才會在去年11月向陳先生追討卡債,坦承無簽單。律師廖芳萱表示,依《民法》信用卡利息的請求權僅5年,本案民眾可拒付利息,至於消費款是否仍可追討,她建議陳先生提告,由法院認定。投訴組

陳先生說,他父親1997年8月過世,他與家人概括繼承父親所有資產,去年12月初他收到法院支付命令,要求他支付他父親生前積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3萬3810元信用卡費,其中8萬2414元是消費款,15萬1396元是循環利息。

父債子償僅給明細
陳先生說,銀行突然要求他支付債款,他要求銀行出示簽單,證明父親生前消費,但銀行卻以時代久遠,無法提供簽單,僅能提供消費明細,陳先生抱怨,「沒簽單,我怎麼相信錢是我爸花的呢?要人繳錢,也要提出證據才對啊。」
對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回函說明,因多次聯繫不到附卡持卡人,便在去年11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債務繼承人陳先生支付這筆款項,陳先生曾要求提供消費簽單核對,但因銀行無法保留10幾年前的簽單,才經陳先生同意改提供帳單明細資料做為證明。但陳先生反駁,他並未同意業者僅提供帳單明細,且帳單明細僅是1996年至1999年5月的明細,未明列1996年前的10餘萬的卡債明細。

消費款可提告認定
律師廖芳萱表示,依《民法》利息的請求權為5年,本案因已超過時效,陳先生得拒絕支付利息費用,對消費款,中信銀應出示簽單證明,而根據《民法》相關判例,信用卡款請求權認定,依款項不同分別有2年及15年,中信是否仍可追討消費款,她建議循法律途徑解決。


12年前卡債利息 逾時追討
2010-01-26 22:18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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