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員工分紅最低稅負制問題


請問版上大大有沒有人可以幫忙解答:

幾年前公司(海外公司)發給我一些股票當做員工分紅
今年度起, 海外所得也要納入最低稅負制克稅

那些股票是未上市公司股票, 可以在市面上交易, 但是沒有標準的市值

今年我打算處份一些股票, 做其他投資, 總金額勢必會超過600萬

課稅的計算金額 = 賣掉股票的金額 - 取得成本


我的疑問是, 這批股票的取得成本, 要怎麼計算呢?

1. 以當年取得成本 (發的, 所以沒成本 = 0)
2. 以股票面額 (每股淨值)
3. 以2009/12/31 or 2010/01/01 當日市值 (但未上市股票市值很難抓)


另外如果過戶給父母兄弟姊妹再出售, 將他們的收入控制在600 萬以內, 是不是就可以避開這個問題 ?


Thanks!
2010-01-21 13:22 發佈
未能取得成本證明及費用者,

按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所得額。

以1000萬計算,也就只計入200萬。

所以過戶的事情就不多說了。

carriewutw wrote:

請問版上大大有沒有...(恕刪)



以上市公司而言, 會以拿到股票第二天收盤價計算.

另外, 總收入超過600萬不一定會是以最低稅賦制繳稅...
有可能還是綜所稅稅率....

要看其中股票比例佔多少.

假設如果是650萬年收, 股票收入500萬(股價50, 共100張), 其餘收入150萬.
最低稅賦是
(650-600) x 20% = 10萬

一般綜所稅是以 10,000(面額) x 100(張) + 150 = 250萬 收入來按累進稅率計算稅額.
這樣算出來就有可能超過10萬了.

是依兩種算式得出較高者繳稅....

抱歉,這麼晚才回覆,可是我剛剛回覆過,怎麼沒看見?

再回覆一次好了,那是明文規定: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

十六、依第五點、第六點、第九點、第十點及第十四點規定計算海外所得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核計其所得額。但財產交易或授權使用部分,按下列規定計算其所得額:
(一) 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取得之對價為現金或公司股份者,按取得現金或公司股份認股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計算其所得額。
(二) 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取得之對價為公司發行之認股權憑證者,應於行使認股權時,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之百分之七十,計算其所得額。
(三) 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其所得額。
(四) 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百分之二十,計算其所得額。
(五) 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百分之二十,計算其所得額。
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第十五點及前項規定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所得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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