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於本票裁定的一些問題與程序,懇求有經驗的協助提供方法

多年前妻子借款給友人,並請對方寫下本票。近期因對方未能依約償還,並惡意拖欠,想說以法律途徑來解決這個問題。我目前的狀況如下:

1有對造開立的本票多張,金額約50萬不等,因當時有注意到本票的期限問題,因此請對方開立本票時,發票日均為間隔三年的方式來處理!也就是第一張發票日為94年,第二張則為97年,第三張則為100年..目前看來第一張已經過期,第2張為現在進行式可以催討,第三張則是未來式...

在本票上面均明確註明了發票人的姓名、身份證字號與地址及發票日、發票金額,以上資料並由對方親自填寫與蓋章。當時也影印了一份對造的身份證影本留存。唯未註明『付款地』,因對方的戶籍地在台南,因此管轄法院為台南地方法院對吧? 這除了第一次遞狀方式有差之外,日後還有什麼影響嗎?(比如需要檢附戶籍謄本時,可以用寄的?) 我打算直接從我居住地的雲林地方法院遞狀聲名,再聲請轉移管轄法院~

以下是我的問題:

1. 當時的本票記載著:憑票准於 年 月 日無條件擔任兌付 [我老婆的姓名] 或其指定人 [我的姓名]....這樣,我有權逕自提出本票裁定嗎?

2. 如果想以我老婆的名義提出本票裁定聲明,我可以拿著我的印章、身份證正本與我老婆的印章、身份證正本與本票正本及聲請狀至彰化地方法院代為遞狀聲請裁定嗎?或者遞狀者均需由本人執行?

3. 因雙方有立借據,借據上言明:如因未能按時付款而訴訟,則債務人對造放棄先訴抗辯,並以我方居住所在地為訴訟管轄法院,若之前本票未載明付款地為『雲林』,但事後私自填入,則我是否就可以直接到雲林地院非訟中心聲請裁定?有無觸犯偽造文書的罪責?

4. 到法院辦理完之後,即進入受理的階段,網路上爬文說過,法院受理後幾十天內會寄出『本票裁定』給我們,那這時候是不是也同時法院會發一份副本給對方?並且文中指出在對方收到20天內若無意義,則視同裁定確定,在幾個月後法院會再主動寄送確定書給我們?

5. 同第6項,萬一法院在送出副本時,對方已經不住在那邊了,那麼我們怎麼知道有送達? 還是法院會再來通知需要我們做公示送達的動作?

6. 在取得判決確定之後,我們可以拿判決確定正本與到國稅局查詢對方名下的財產,假設對方名下無財產,那麼日後取得債權證明後,是不是每次查詢財產都必須繳交查詢費用呢?

7. 呈上,如果本票上記載的金額是50萬,而對方名下財產有一輛車價值70萬,有一輛機車價值5萬,另有一棟房子價值300萬,有一筆土地價值600萬,則強制執行查封拍賣處理的順序規則為何呢?

8.假設,現在開立發票日為一年後的本票,在兩年之後本票是否有效?對方可否提出抗告理由?

9.訴訟期間的衍生金額(比如至國稅局查詢費用、聲請強制支付的千分之八等~),可以由對造支付嗎?還是必須由我們自行吸收?

快過年了~還被對方惡意倒債~心中實感不快,因此想以法律途徑解決並給予對方一個教訓
以上這些程序問題,還請有經驗的網友指導回覆! 感恩啊!

2010-01-20 14:11 發佈
簡單一點到法院裁定支付命令.完成後持支付命令至稅捐單位查財產.就可查扣財產.
以小弟的一點實務經驗回答,不足或有誤之處請補充。

火燒孤寮 wrote:
1. 當時的本票記載著:憑票准於 年 月 日無條件擔任兌付 [我老婆的姓名] 或其指定人 [我的姓名]....這樣,我有權逕自提出本票裁定嗎?

只要你太太同意即可。


2. 如果想以我老婆的名義提出本票裁定聲明,我可以拿著我的印章、身份證正本與我老婆的印章、身份證正本與本票正本及聲請狀至彰化地方法院代為遞狀聲請裁定嗎?或者遞狀者均需由本人執行?


遞狀無須本人,你攜帶上開文、證件就夠了。

3. 因雙方有立借據,借據上言明:如因未能按時付款而訴訟,則債務人對造放棄先訴抗辯,並以我方居住所在地為訴訟管轄法院,若之前本票未載明付款地為『雲林』,但事後私自填入,則我是否就可以直接到雲林地院非訟中心聲請裁定?有無觸犯偽造文書的罪責?


我是認為有偽造文書之嫌。

4. 到法院辦理完之後,即進入受理的階段,網路上爬文說過,法院受理後幾十天內會寄出『本票裁定』給我們,那這時候是不是也同時法院會發一份副本給對方?並且文中指出在對方收到20天內若無意義,則視同裁定確定,在幾個月後法院會再主動寄送確定書給我們?


1、當事人雙方都會收到本票裁定一份,無所謂正副本差別;2、確定證明書似乎法院不會主動寄(不確定,有待補充)。

5. 同第6項,萬一法院在送出副本時,對方已經不住在那邊了,那麼我們怎麼知道有送達? 還是法院會再來通知需要我們做公示送達的動作?


法院若一直無法送達本票裁定,會通知債權人(也就是樓主)補對造的戶籍謄本。若送達戶籍地卻沒人收,會用寄存送達。

6. 在取得判決確定之後,我們可以拿判決確定正本與到國稅局查詢對方名下的財產,假設對方名下無財產,那麼日後取得債權證明後,是不是每次查詢財產都必須繳交查詢費用呢?


到國稅局查財產,無論有沒有債權憑證,每次都要費用。

7. 呈上,如果本票上記載的金額是50萬,而對方名下財產有一輛車價值70萬,有一輛機車價值5萬,另有一棟房子價值300萬,有一筆土地價值600萬,則強制執行查封拍賣處理的順序規則為何呢?


『理論上』查封財產的金額不應超過債權金額,但目前執行實務都會超額查封,因為將來拍賣價格不穩定,除非是金額相差太大。以樓主的例子,本票債權50萬,查封70萬的車子OK,就算再查封機車應該都OK;但是若查封了房子還想封其他財產,執行處是否還會准就有疑問。

8.假設,現在開立發票日為一年後的本票,在兩年之後本票是否有效?對方可否提出抗告理由?


不確定,有待補充。

9.訴訟期間的衍生金額(比如至國稅局查詢費用、聲請強制支付的千分之八等~),可以由對造支付嗎?還是必須由我們自行吸收?

千分之八可向對造請求;國稅局的查詢費用據我所知應該不行(不確定,有待補充)。
個人淺見..參考..
建議至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詢問....
1.有
2.在狀紙載明聲請人是你老婆,並簽名蓋章,再檢附本票正本。誰去遞狀都行。
3.有借據可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戶籍地)或直接起訴(合意管轄法院)。不建議私自填上....
4.有裁定就會有裁定確定證明書...多久會發....看非訟中心效率..
5.法院會寄通知函要你在期限內登報(公示送達)....打電話請報社登...
6.每查一次都要費用...財產500元、所得500元.....
7.挑一樣較容易拍賣掉的來執行...建議房子....
8.沒聽過這樣開本票的....覺得未來求償會有問題....
9.一定是由你先墊..待日後受償陳報債權時,再把費用列入(國稅局查詢費用不行....)...

謝謝各位網友的回覆~
還有一個補充問題也詢問一下:

在還沒有做本票裁定的動作之前,我可否先聲請假扣押?然後拿假扣押裁定去國稅局先查詢一下他的財產?
因為到目前為止並不確認他名下是否有財產!

或者是同時進行?

火燒孤寮 wrote:
在還沒有做本票裁定的動作之前,我可否先聲請假扣押?然後拿假扣押裁定去國稅局先查詢一下他的財產?

當然可以先聲請假扣押裁定(但若法院認為你的假扣押要件不充足,就會把你駁回...)....待裁定下來再去國稅局查財產所得....
若要同時進行時...建議以起訴方式(即將本票當成借據以民法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起訴費用會高一些)...
記得:聲請假扣押跟起訴的請求金額一定要一樣.這樣之後拿到判決確定證明書較易取回假扣押的擔保金
原因:目前實務上..用本票裁定確定不一定能取回假扣押的擔保金...所以...不要冒這個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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