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對造開立的本票多張,金額約50萬不等,因當時有注意到本票的期限問題,因此請對方開立本票時,發票日均為間隔三年的方式來處理!也就是第一張發票日為94年,第二張則為97年,第三張則為100年..目前看來第一張已經過期,第2張為現在進行式可以催討,第三張則是未來式...
在本票上面均明確註明了發票人的姓名、身份證字號與地址及發票日、發票金額,以上資料並由對方親自填寫與蓋章。當時也影印了一份對造的身份證影本留存。唯未註明『付款地』,因對方的戶籍地在台南,因此管轄法院為台南地方法院對吧? 這除了第一次遞狀方式有差之外,日後還有什麼影響嗎?(比如需要檢附戶籍謄本時,可以用寄的?) 我打算直接從我居住地的雲林地方法院遞狀聲名,再聲請轉移管轄法院~
以下是我的問題:
1. 當時的本票記載著:憑票准於 年 月 日無條件擔任兌付 [我老婆的姓名] 或其指定人 [我的姓名]....這樣,我有權逕自提出本票裁定嗎?
2. 如果想以我老婆的名義提出本票裁定聲明,我可以拿著我的印章、身份證正本與我老婆的印章、身份證正本與本票正本及聲請狀至彰化地方法院代為遞狀聲請裁定嗎?或者遞狀者均需由本人執行?
3. 因雙方有立借據,借據上言明:如因未能按時付款而訴訟,則債務人對造放棄先訴抗辯,並以我方居住所在地為訴訟管轄法院,若之前本票未載明付款地為『雲林』,但事後私自填入,則我是否就可以直接到雲林地院非訟中心聲請裁定?有無觸犯偽造文書的罪責?
4. 到法院辦理完之後,即進入受理的階段,網路上爬文說過,法院受理後幾十天內會寄出『本票裁定』給我們,那這時候是不是也同時法院會發一份副本給對方?並且文中指出在對方收到20天內若無意義,則視同裁定確定,在幾個月後法院會再主動寄送確定書給我們?
5. 同第6項,萬一法院在送出副本時,對方已經不住在那邊了,那麼我們怎麼知道有送達? 還是法院會再來通知需要我們做公示送達的動作?
6. 在取得判決確定之後,我們可以拿判決確定正本與到國稅局查詢對方名下的財產,假設對方名下無財產,那麼日後取得債權證明後,是不是每次查詢財產都必須繳交查詢費用呢?
7. 呈上,如果本票上記載的金額是50萬,而對方名下財產有一輛車價值70萬,有一輛機車價值5萬,另有一棟房子價值300萬,有一筆土地價值600萬,則強制執行查封拍賣處理的順序規則為何呢?
8.假設,現在開立發票日為一年後的本票,在兩年之後本票是否有效?對方可否提出抗告理由?
9.訴訟期間的衍生金額(比如至國稅局查詢費用、聲請強制支付的千分之八等~),可以由對造支付嗎?還是必須由我們自行吸收?
快過年了~還被對方惡意倒債~心中實感不快,因此想以法律途徑解決並給予對方一個教訓

以上這些程序問題,還請有經驗的網友指導回覆! 感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