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的人是不食人間煙火嗎?
我公司台灣廠一個月的交際費用約40萬,都是吃飯,買禮品,
大陸蘇州廠約30萬,多是吃飯喝酒,
大陸稅務單位採寬鬆標準允許這些費用扣抵, 台灣財政部要嚴格把關這些費用扣抵,
問題是,我公司要認列這些交際費用,要如何舉證才能讓財務部相信這些不是個人消費?
難道要請客戶吃完飯後,在發票上簽上客戶公司名稱,title,name,並蓋指印嗎?
有前輩了解究竟財務部真正的意思是什麼? 一般公司如何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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