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遇到一個情況日前有一家美國公司與我洽談該公司在台灣沒有分公司,在大陸有一家分公司該公司希望我去大陸分公司上班 (礙於道德考量,我不方便寫出明確的offer,請見諒)我已婚,扶養祖母、父親(教職退休,有退休金)與兩個小孩(小一與中班),而妻子收入不高,年收入低於NT12萬元請問各位1. 我到了大陸工作,該如何繳稅呢?是繳那個國家的稅?是該依據哪種稅率呢?2. 我的家庭狀況是否能多少扣一些稅呢?感謝了
如同Arch.Gabriel大大所說的。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4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前二項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另外,工作地點如果在港澳地區則需要參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你的情形跟我一樣,講的簡單點就是月薪的20%要拿出來繳稅,不過如果你有繳納公積金(每個月大約要兩千元"最高級別",公司在幫你出2000元左右),離開時可以領回總數的60%,這個部分是可以扣除的,大約的算法如下:假設20000(RMB)為月薪[20000-2000(公積金)-4800(扣除額)]*20%=2640繳稅費用,當然如果你的薪資更高那級距就會往上增加,最後會繳多少就不一定了!!
樓上的算法差不多只是外商一般對外籍僱員是沒有給予四金的但是醫療保險倒是做的很不錯 甚至澤被家屬一般有基本扣除額妳應該盡量爭取名目抵用的住房津貼/交通津貼...等 作費用科目不做收入這樣扣除額可以合法提高(你的薪資總額變成不是純薪水)即使這樣 我太太去年依然繳了一台台灣小車的稅金 在中國外商是全額申報的 他們不想惹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