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12 16:39
立法院會今(12)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範電業併聯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所產生的電能與保障收購價格的雙重機制,獎勵業者投資發電設備,以推廣利用再生能源,獎勵總量以總裝置容量650萬瓩為上限。
根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發展再生能源的經費以基金方式運作,做為再生能源電價及設備補貼。業者每年按其總發電量所繳交基金所增加的成本,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附加於銷售電價上,使電價計算合理化。
條文指出,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組成委員會,訂定各類別的再生能源電業躉購費率及計算公式,原則上投資報酬率設定在5%至7%。此外,電業躉購或自行生產之再生能源電能,可以申請基金支應費用補貼,使業者的投資回收有保障,而提升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意願。
此外,有鑑於太陽光電發電、氫能及燃料電池發電技術的成本,仍遠高於其他再生能源,考量發展之潛力對未來國內電價的影響,條文也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示範補助辦法,採階段性推廣措施,擴大國內市場需求,進而帶動國內綠色相關產業發展。
根據經濟部的統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後,僅太陽光電裝置就可以創造產業效益約2160億元,風力發電部分可創造約800億元國內需求,兩者保守估計可創造國內產業需求高達3000億元。
文章取自
http://www.nownews.com/2009/06/12/320-24637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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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下禮拜太陽能類股會往上噴嗎?
還是利多出盡 回歸基本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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