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爆~便利商店手續費是所得稅的六倍


6/1是所得稅繳納的最後一天
我跟一般死老百姓一樣
都是拖到最後一天才去
我是良好國民,當然要盡國民的義務囉
可是當我拿到繳款單,又看到便利商店的手續費用
差點暈倒
居然是我    所得稅的 六倍  

俗話說的好 ~有圖有真相~





























踢爆~便利商店手續費是所得稅的六倍
原文請戳我一下










2009-06-04 3:12 發佈
版大
小弟記得所得稅在200元以下
好像是不用繳的
小豬仔子 wrote:
版大小弟記得所得稅在...(恕刪)

我也有被說核定稅額較高
可是好像也不用繳
才幾塊還是10幾塊
yuhui0910 wrote:
6/1是所得稅繳納的...(恕刪)


樓主怎沒考慮上網用刷卡繳費的方式
我記得刷卡有些銀行一定金額以下不用手續費的....
少於200元不用繳稅!

我常常申報時,都會故意算錯,例如要繳10000元,我故意算一下變成繳9801元,欠國家199元,所以不用補稅!
"NIKON D200"+"12-24 F4"+"24-70 F2.8"+ "50mm F1.8"+"70-300G VR" +SB800
你在搞笑的吧, 現在每個人都有至少一個以上的銀行戶頭, 一塊錢就給他自動扣繳就好了, 銀行自動扣繳免手續費, 不曉得為什麼有人願意跑去超商付那 6 元的手續費 ?

不然就像前面說的, 反正低於 200, 就跟政府擺爛. 不過我還真的是第一次聽到可以這樣的.
不是擺爛啦,因為補稅,政府要人力要雙掛號來催繳,這些花費大約就是200元,所以才會有補稅低於200元不催繳!


摘錄國稅局問答
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5章39條規定,免徵免退稅額提高為200元,那麼綜所稅應繳金額98元須繳納嗎? 請以MAIL回答,謝謝

北區國稅局回覆:
X小姐您好: 有關台端詢問稅捐稽徵法第5章第39條免徵免退金額提高為200元,則應繳納金額98元是否須繳納乙節,茲說明如下:一、有關免徵免退稅額,係依據所得稅法第100條之1規定授權訂定,先予敘明。二、按所得稅法第100條之1之規定:「應補或應退之稅款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稅款,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或免退該項稅款。」,次按「為簡化稽徵業務、減輕退補稅之作業負荷及節省稽徵成本,綜合所得稅免徵免退限額,奉行政院核定自新台幣一百元提高為二百元。」為財政部82年5月17日台財稅字第820200421號函所釋。三、綜上,稽徵機關基於簡化稽徵業務、減輕退補稅之作業負荷及節省稽徵成本,依規定對於核定補徵或核定退稅案件稅額在200元以下之案件,免予發單補徵及退稅,惟僅以稽徵機關核定案件為限,至於,納稅義務人結算應自行繳納之金額縱在200元以下仍應繳納,台端如有其他疑義,請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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