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lihon wrote:
這次0206交易人提出的說法,感覺上就是從"情理"去訴求.
而期貨商砍倉是依"法"(規則,合約)去執行.
做事要依照情理法,還是法理情的順序?!
期交所訂定的交易"(規則,合約)"≠法律

如果交易合約 訂定有失公允 失去公平性 出現交易糾紛 上了法院 還是要重新檢視合約的公平性 以法律解釋條文為主。
就像社會事件新聞常出現的 性愛償債契約一樣 雖然是雙方同意簽訂的合約 但合約違背社會善良風俗 上了法院合約也是無效的。
palihon wrote:
這次0206交易人提出的說法,感覺上就是從"情理"去訴求.
而期貨商砍倉是依"法"(規則,合約)去執行.
做事要依照情理法,還是法理情的順序?!
palihon wrote:
這次0206交...(恕刪)
dzkae wrote:
大家都知道選擇權可...(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