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責任所以出錯了, 政府要負責這種情況,是在政府很少犯錯,而且都會負責的情況但股票市場政府犯的錯還會少嗎?很多都沒負責,投資者自認倒楣既然這樣,為什麼要針對這件事給優待只因為怕這群人比較會吵與要糖吃嗎?
收購時會公告出辦法, 類似合約, 規定都是有利收購的一方,收購時股票就匯到保管帳戶閉鎖無法買賣, 而政府核准了,收購者最後不玩了沒有罰則, 照合約走也拿它沒轍, 根本就是不平等契約,政府法令應該再改好一點, 讓收購辦法強制增列收購者不玩要負賠償責任的條文, 這樣你要告收購者違約才有依據.這件事應看成合約, 而不是當成一般股票買賣, 應該要有類似定型化契約的規範出來.
Health & Wealth wrote:雖說百尺違約交割是造成此案的元凶,但政府有關收購法令的不周延,沒有預收收購保證金,才是此案形成的根源.據此,這48億的收購金,善良股民應該可以申請國賠,由國家賠付這部分款項,政府再出面向違規者求償. (例一)有人被金光黨騙了要求政府要賠錢給他 (然後政府再跟騙子求償)理由:政府不早點把壞人抓起來,害他賠錢(例二)有人買車子出了問題發生車禍後來證實這問題的確是廠商設計上的瑕疵於是要求政府要賠錢給他 (然後政府再跟車廠求償)理由:政府對該車款審驗合格准予上市,結果該車有問題發生某些事情政府有檢討改進的空間例如:法規週不週全?人員執行任務的作法?如果真的有某些原因可直接肇因於公家機關時我國也有國家賠償法可供人民要求國賠但不應該無限上綱到要求國家對他人的犯罪或違約行為也都買單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