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ineman wrote:
再講一次,希望和本樓法律無關的問題不要再歪樓了,只要針對法律提出見解,或者說我哪裏解釋的不對,這樣就好。我只是找出法律,依我個人淺薄的常識做解釋而以。
你說的沒有錯,我的確不知道有這條...
不過,經過今天我研究了一下,我是認為這條不適用「現在的」電信業(除市話)
你應該也知道這條法律是民國18年訂的,市話部分是民國22年加入的。
民國18年時,北伐才剛剛完成
我的看法就是市話適用,其他範圍的電信業務適用電信法
「壟斷不利發展於消費者以及技術進步」,我同意啊,所以要用電信法來談啊
可是這樓是在說「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你要用這條來破除壟斷及技術進步嗎?很明顯不是嘛,對不?
很單純一個問題,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十二條適用於全部的電信業務的話,對電信業發展是好事嗎?
如果你也認同不是好事,那解法很簡單,電信法加上那一句不適用的話就可以解決你的法律問題了
如果你不認同,那你最應該做的事(或是相對應該做的事)是推導這樣子對電信業的影響,而不是在呼籲對於股東的利空
國家電信發展是要靠法令及政策來引導的,所以最根本的問題就是:這第十二條如果適用於全部電信業務到底是對電信業發展是好是壞?
先確認這一個基本前提,再來談法律解釋才有意義。
再重申一句,這條法令是民國18年訂的喔...
pineman wrote:
抱歉,和你討論...(恕刪)
一再避開我的問題的人是你吧
你還不知道你目前在這棟樓的"法律專業"
已經完爆"整個電信業的法律團隊"嗎??
連NCC掀開來的法律底牌都是不對的 都是錯的
只有你的法律才是正確的.......
法律符咒本魯懶得再繼續燒腦下去
直接就重點再來問你最後一次
抓A片是個人利益還是公共利益??
打LOL是個人利益還是公共利益??
打嘴砲是個人利益還是公共利益??
看高清是個人利益還是公共利益??
你只要確切說上面那些行為
全都屬於民生必需的"公共利益"就好
並且呼籲消費者 A片抓越大
高清看越多 大家的PING隨時站上三位數
網路越停頓 公積金就能賺越多
是或不是就好 直接說重點即可
Free Storm wrote:
你說的沒有錯,我的確不知道有這條...
不過,經過今天我研究了一下,我是認為這條不適用「現在的」電信業(除市話)
你應該也知道這條法律是民國18年訂的,市話部分是民國22年加入的。
民國18年時,北伐才剛剛完成...(恕刪)
等下要出門,先回這段。
我前面文章有說,第二條第九款就是因應未來的未知(一堆法律都有這種慣例,真的可以去查一下其他法律),另外幾年訂不重要,隨時可以修法。難不成刑法就不用進步? 我前面舉的「天然氣事業法」就明白列出不適用民營事業監督條例(為什麼要擺到第71條,這真的很有意思的),原來的電信就是國營電信局,真的不適用,電信法立法早就可以寫進去了,要不然第一條的依其他法律規定也該改掉不是嗎?
現在法律既然是這樣,就換成花農該去推動修法明確排除適用,不是把法律拗掉。
pineman wrote:
等下要出門,先回這段。
我前面文章有說,第二條第九款就是因應未來的未知(一堆法律都有這種慣例,真的可以去查一下其他法律),另外幾年訂不重要,隨時可以修法。難不成刑法就不用進步? 我前面舉的「天然氣事業法」就明白列出不適用民營事業監督條例(為什麼要擺到第71條,這真的很有意思的),原來的電信就是國營電信局,真的不適用,電信法立法早就可以寫進去了,要不然第一條的依其他法律規定也該改掉不是嗎?
現在法律既然是這樣,就換成花農該去推動修法明確排除適用,不是把法律拗掉。
慢慢回,不急...
前提是你要先認同這樣子的修法方向。因為如果你不認同,那就沒法子在這裡討論修法的事情。
其實這也不是什麼拗不拗,中華民國的法律又不是一個人說了算,立法,行政,司法機關都有相關程序處理釐清這種適用的問題啊..(我猜啦)
電信法第三條說電信事業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要推動修法也是他們去搞啊
ps
身為一個股東就是注意有沒有虧錢,身為消費者要注意帳單有沒有打錯被白收錢。
題外話就是,身為花農還必須肩負推動修法責任,那我覺得這張股票好像也太沉重了一點了吧...
Free Storm wrote:
如果你也認同不是好事,那解法很簡單,電信法加上那一句不適用的話就可以解決你的法律問題了
如果你不認同,那你最應該做的事(或是相對應該做的事)是推導這樣子對電信業的影響,而不是在呼籲對於股東的利空
我前面不是有說法律支持我的觀點,我並不意外嗎? 所以我的態度應該很明顯啊,我是支持對於獨占/寡占的壟斷事業嚴格管理的,政府甚至應該嚴格處罰聯合壟斷。像這次五月的聯合動作,在美國或歐盟肯定吃官司的。只是台灣公平會這個盲腸對中油台塑已經做了示範,大家有恃無恐,現在根本就已經明目張膽到了無政府狀態了。
國家電信發展是要靠法令及政策來引導的,所以最根本的問題就是:這第十二條如果適用於全部電信業務到底是對電信業發展是好是壞?
先確認這一個基本前提,再來談法律解釋才有意義。
如果嚴格實施,我想應該不會比現在壞啦。你現在看到的就是沒有去「改善設備及技術」(為了你走在最前面,所以VoLTE弄了快兩年還沒上線),你能想像比現在壞的情況嗎?以人性來看,如果股東想多賺錢,會促使公司在25%利潤下去增加營業額及淨利然後把部分淨利來增資,讓來年淨利不超過25%,這樣才能增加總淨利又維持25%限額不是嗎? 但是對某些股東不見得是好事(PS),因為競爭下可能會出現失敗者,說不定是弄到其中一家虧錢,然後另二家照我上面說的方式賺錢。競爭之下,消費者剩餘就增加了,廠商薄利多銷,有可能生產者剩餘也增加,這樣經濟學所謂的「社會福利」就增加了。
再重申一句,這條法令是民國18年訂的喔...
...(恕刪)
刑法是民國24年公布的,要不要試著去違反看看?年份早不等於有可忽略的意思,我不是引了「天然氣事業法」(100年)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89年)這兩法,都明確排除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整部法律或部分條文,如果照你們說的立法時代古老直接忽略就好,這兩部法還把排除適用寫進去幹嘛?
前面好像有人說台灣是講法治的。如果當了股東,人人都變國防布,學會直接把年份比較老的法律解釋掉(要塞堡壘地帶法明訂軍用飛機場,所以就解釋「直升機」(不是飛機)「停機坪」(不是機場)不是要塞堡壘地帶,也算是絕招,這和你說立法意旨一點關係都沒有,幸好勞乃成是直升機駕駛而不是F16,不然他們一干人等大概就死定了),這種股東我是真的真的覺得不要幹比較好。
PS: 雖然如此,也只不過回歸正常股東而以,哪家公司股東不用去面對可能輸給其他同業競爭公司的問題?
PS2: 雖然我不想談政治,但是這次D黨會勝選,不就是回到民國36年及後續一直修改的憲法?他們原來前輩的做法就是說是年代太久情勢變化太大根本不適用,原本主張直接弄新的,慢慢修正回來被多數選民接受。莫非花農都是主張弄新的憲法?
PS3:
題外話就是,身為花農還必須肩負推動修法責任,那我覺得這張股票好像也太沉重了一點了吧...
那是因為你把「法律」的規定說成是「我的」問題,我當然可以認為改變這法律是「你們」的任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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