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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配息之後 股價要下跌呢?真心詢問

dancingra wrote:
這是很常見的謬誤.....(恕刪)


提供原文翻譯如下

新興或不成熟的投資者之間最常見的股息誤解之一是股息是免費的。事實並非如此,但許多不知情的投資者紛紛在除息日之前買入一隻股票,因為他們錯誤地認為它們會以某種方式最終前進。

股票的價值取決於很多事情,其中包括公司資產的價值。資產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從有形(建築物,工廠和設備)到無形(專利,版權,品牌忠誠度,名稱識別)和現金。雖然大多數其他資產的價值只能估計,但現金價值(不包括該現金的潛在用途)總是已知的

它僅僅是公司資產負債表上的現金總額。因此,如果您減去公司現金的金額,那麼公司的價值就會減少,具體金額就會減去完全扣除現金的金額。

任何人都同意有形或無形資產的價值或其未來前景的價值並不重要。從公司中取出現金,這樣做的確值得少一些,因為一定數量的美元恰好就是多少美元。

例如,投資者A認為一家公司價值100萬美元。投資者B認為同一家公司價值70萬美元。投資者C認為,該公司價值200萬美元。當三位投資者都對公司進行研究時,資產負債表顯示它有20萬美元的現金。該公司然後支付總共10萬美元的股息。所有三位投資者都認識到,雖然他們對公司的價值有不同的看法,但現在它們的價值比他們認為在派息前支付的價值低10萬美元。該公司的資產負債表現在顯示10萬美元的現金,因此確實比股息支付前的價值低10萬美元。

為了反映公司的降低價值,在除息日之前交易開放之前,證券交易所自動將公司股票的前一天的收盤價格報價減去股息金額,這是通過將股息總額除以股票的數量。

例如,上述公司支付了總共10萬美元的股息。該公司擁有20萬股股票,因此每股收益為50美分。

100,000美元除以200,000股等於每股50美分。

因此,在除息日的交易開始時,交易所前一天的收盤價由交易所自動降低50美分,交易以調整後的價格為基礎開始交易。在我們的例子中,該公司股票在去除除息日前一天的最後一筆交易中以10.00美元交易。這10美元的收盤價在當日交易開始前被調低了50美分,交易開始時調整後為9.50美元。該50美分的股息不再歸屬於該公司,因為它致力於股東,並在除息日不再提供給該股票的新買家,從而從股票價格中扣除該金額。

從理論上講,實際上通常在實踐中,除息日之前一天的最後交易價格為10.00美元的股票不會以9.50美元的價格開盤,因為市場力量可能導致價格上漲或下跌,但無論如何,股息調整後的9.50美元的價格仍將作為每日變化計算的基礎。例如,如果開盤價格為9.00美元,那麼每天的變化將下降到0.50美元。事實上,價格比前一天的收盤價低了一美元,但由於股息的調整,實際上價值僅改變了五美分。

在除息日該公司及其股票在除息日的每股價值比前一個交易日低50美分,因為該公司現金的10萬美元不再屬於該公司。但請記住,雖然股票價值減去五分錢,股東現在有五十分錢的股息,所以他們沒有損失任何東西。當然,他們也一無所獲。

所以,分紅是免費的想法完全沒有道理。因此,那些專門購買股票以獲得股息的人被誤認為他們已經以某種方式獲得了任何東西。

如果在股息支付後股票價格上漲,那麼對於不熟練的投資者來說,他們未來可能會收到股息,但現實情況是,股票的價格可能會上漲即使股息尚未支付也是相同的數額。畢竟,保留現金而不是支付給股東不會降低公司的價值
geminiboy0612 wrote:
1E的資本發行1萬...(恕刪)
有哪一場公場賭真的?場主不做點廣告怎麼騙人家進場,場主絕對不可能笨到說我把你口袋的錢掏出來又放到右邊的口袋,當然是換個說法,投資,除權息,複利算個二十年給你看多少多少的,其實不到十年你就輸光了
配息後開盤價要如何設定都可以, 但邏輯要一致。 如果設定為減掉除息價值,那就不應該課稅。


geminiboy0612 wrote:
1E的資本發行1萬張...(恕刪)

devine wrote:
配息後開盤價要如何...(恕刪)


有課資本利得稅嗎?
devine wrote:
配息後開盤價要如何設定都可以, 但邏輯要一致。 如果設定為減掉除息價值,那就不應該課稅。...(恕刪)


邏輯是一致的。

假設張三向李四購買十間出租套房中的其中一間的土地及房屋的持分, 十間總價1000萬所以一間是100萬, 約定以6/30做為所有權及相關收益權移轉日。

平常房客是1日交租, 月租金3千,但是剛好張三買的這間, 房客因為6/30~7/1有點事, 所以在6/29就提早把抬頭是李四的支票交給6/29當日的房東李四。

張三在6/30得知後, 和李四依一般的公平法則處理, 從房價減去3千後交付99萬7千元與李四, 並在6/30取得房地產持分。

李四依法(此處暫不管實際社會現實逃漏稅狀況)應繳付該筆3千元對應的房租收入的所得稅, 以上。

PS: 可能有人會主張李四把三千轉交給張三, 然後張三再實際給付100萬, 但是繳稅收入在6/29日, 不論從支票抬頭或是實際收入日都是屬李四的。類比於股票來說, 不想繳稅就是在除息交易日前賣出即可, 就不會收到以自己為名的股息收入。

PS2: 可能又有人主張房客開一張以張三為名的支票不就好了? 這裏是為了解釋稅由收到房租的人負責, 改成以張三為名, 那就是類似張三在除息交易日前買進, 然後張三就負責收息後繳稅。

PS3: 又或有人主張房租每月收一次, 股票一年才除息一次, 這更簡單,一年配一次就像房租一次繳一年, 美股有季配, 把股票假想成月配, 一切不就都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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