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uv wrote:
樓主可以向法官說明,買賣房屋的錢是 養育小孩的錢+剩餘貸款120萬組成。養小孩也是很花錢的。
而且顯然當初卡債金額不是太高,為了這樣的錢脫產? 不太合理吧!?
這論點有缺點
就是沒有在當時離婚時的離婚協議書有白紙黑字記錄這點
你是法官的話
你自己會信被告說的話嗎???????????????????...(恕刪)
不知道缺點在哪裡?
如果樓主前夫確實沒有給養小孩的錢,這種說法完全合理
離婚還是要負擔養小孩的錢,這是法律規定的,何須白紙黑字紀錄?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夫妻經裁判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支出,仍有負擔義務,其程度須應按未成年子女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