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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反對 遨睿收購國巨

誰來告訴遨睿及陳董

有一批國巨好便宜啊

不用16.1耶

頭很昏

tt-spin wrote:
...遨睿收購...(恕刪)


同意大大說的【法令規定如何, 就照法令走嘛, 】


依法 遨睿收購國巨必須提出申請,
他們也依法提出申請

依法 金管會有權提出專業意見,
金管會也表達意見了

依法 投審會有權決定申請案是否通過,
投審會最後否決本案,

請問整個過程,哪裡沒依法令走???

法令可沒規定【只要提出申請,就不能被主管機關否決】的喔




yurue wrote:
同意大大說的【法令規定如何, 就照法令走嘛, 】


依法 遨睿收購國巨必須提出申請,
他們也依法提出申請

依法 金管會有權提出專業意見,
金管會也表達意見了

依法 投審會有權決定申請案是否通過,
投審會最後否決本案,

請問整個過程,哪裡沒依法令走???

法令可沒規定【只要提出申請,就不能被主管機關否決】的喔


我覺得您提的只是不同面向,你講的是法定程序怎麼走,
大家講的的是審議收購案所依據的法條以及處理方式。
看了真爽~遲來的正義!!


15151515151515

LCF624 wrote:
看來。大家湊一湊,開...(恕刪)

依據公司法第173條規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
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
關許可,自行召集。
小弟覺得這樣坐以待斃,也不是辦法,大家來討論集思廣益,有沒有更好的方式可以採行的,或許建議董事會開會買回庫藏股,是相當可行的方式,一個人的力量不夠...
我也一樣是套利失敗者><
今天的新聞(Link):

 政大會計系副教授康榮寶則表示,國巨案主管機關最後駁回,打了大股東一大巴掌,且多數小股東當初已簽下約定限售,或在高價買進股票,如今面臨股價持續重挫,「為什麼政府不一開始就打退大股東?國巨大股東根據企併法走了一半路,已付出極高交易成本,才因官員的行政裁量權而敗陣,大股東及散戶小股東皆輸,顯得主管機關適法的時機非常不恰當,太不深思熟慮了


tommyher wrote:
誰來告訴遨睿及陳董有...(恕刪)

小弟剛有提出請金管會轉達予國巨公司,能否考慮依證券交易法第28-2條第三款之規定:
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買回庫藏股,雖然一個人力量不夠也希望能有好的回應.
Gianni0612 wrote:
小弟剛有提出請金管會轉達予國巨公司,能否考慮依證券交易法第28-2條第三款之規定:
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買回庫藏股,雖然一個人力量不夠也希望能有好的回應

雖然我也贊成您的做法, 只要能安定國巨股東的人心...
但, 因這次是大老闆自己併自己失敗, 短時間他不倒貨就偷笑了...
要是股價短期被拉上來, 那不就說明他的16.1太便宜了..
有書真富貴, 無事小神仙 http://blog.yam.com/jiangj01
您好: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2-2條規定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
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
二、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
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
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
為之。
經由前項第三款受讓之股票,受讓人在一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前項
各款所列方式之一為之。
第一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其轉讓方式有證交法規範,所以目前來看公司管理階層要倒貨超過一萬股也要先向主管機關申報,始得為之

雖然我提出的並不是一個最好的方法,但是再此風雨飄搖之際,這是我目前能提出的建議,謝謝
沒有國巨股票的不要再說風涼話了,我們這些國巨小股東快要幹死了,還要聽你說爽,你如果出車禍,我一定會說爽,看你爽不爽,我只想說,我終於知道我頭的是一個爛政府,對不起,我之前是深藍的,我先罵我自己低能、無知、智障加白痴,所以我才會相信馬先生跟吳先生讓他搞出爛政府,從今以後,我聲明,如果這件事,政府只有漠不關心,那我就永遠的幹譙藍色....一輩子仇恨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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