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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期權失序持續發酵

針對span這個話題、我的想法是這樣的
沒錯、使用span的人、就像遊戲開了金手指一樣、明明等級沒變、實力卻突發猛近的大增、馬上可以體驗越級打怪的樂趣。如果這是單機遊戲、你想怎麼體驗遊戲、那就是你的自由。
但是其實遊戲中、往往是一大群人、一同參與了這個遊戲、每個人都是那隻小蝴蝶、在遊戲廠商開放了、金手指的功能那一霎那、其實他已經影響遊戲的公平性

人們想要達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天經地義理所當然、明明可以飛我為什麼要用走的。這時遊戲廠商的態度就很重要了。他是應該保護沒有使用金手指的人的權利。還是為了本身自己的利益、大量的販賣金手指。反正遊戲商賺錢比較重要、這個遊戲爛掉管他的。
這裡我想說的意思就是。今天卷商為了擴大口數、達到收手續費的目的。大幅的影響了整個市場的容錯率。是被卷商誘惑了、過份錯估自己實力的人錯了。還是拒絕誘惑、沒有開span的人錯了。還是既想賺錢、卻沒有提供配套措施、的卷商錯了呢?

講了這麼多我現在要說結果。
在這一次的事件中、卷商一再的強調這是系統風險。不是受他控制的、他無可奈何。
今天收我手續費的是你、制定遊戲規則的是你、最後沒經過我同意砍我倉的還是你。
一句無可奈何、就把我打發、是的我知道賠錢的不是你。
照理說期貨商把低於維持率的帳戶砍倉是正確減少期貨商與交易人雙方損失的作法。
如果02/06當天結果是大盤漲停收盤或跌停收盤,事後要不要怪期貨商沒有在當下先砍倉?
進場還不懂遊戲規則,最後就是輸在遊戲規則。
差幾萬因此低於最低維持率與差幾元低於最低維持率結果都是被全部砍倉,就如同考試差10分或0.1分就及格是一樣都算不及格的。
現在新規定要增加保證金比率也只是"幫"投資人降低風險,因為"就是有投資人無法管控風險"。
Ciris wrote:
照理說期貨商把低於維...(恕刪)




再貼一次⋯為何要砍?沒人回答
Ciris wrote:
照理說期貨商把低於維...(恕刪)




[問題] 2/6哪些期貨商 有真的價差組合單???
https://www.ptt.cc/bbs/Option/M.1521378107.A.FC5.html


這篇文章在ptt很有名
建議你好好算一下風險指標
個人目前還無法破解
希望你可以協助其他人破解大家看
為何在0206 開span的價差組合穩死
如果你是期貨公會的人
請跟秘書長講 
自救會的人想要學這一題的風險指標
蛤 這一次全死喔 ??我朋友還跟我說好賺 我要打電話去罵人了 0206太扯了....
這次0206違約事件 演變成全面取消SPAN制度 其實就是""把兇手推給不會說話的死人""..

期交所這次被投資人告上法院 造市者自營商也被這次受害者告上法院..

這兩個被告上法院的當事者其實是一個"共生結構"..

簡單講 共生結構是"互利共生"..

如今 兩個一起被告上法院 當然是炮口一致 ""找一個替死鬼""..

故意誤導把這次0206事件的兇手導向"SPAN"這制度..

塑造0206事件唯一凶手肇因就是"SPAN"惹的禍的假象..(脫罪..)

然後 金管會當家的又是法律人 根本不懂這次0206發生的真正原因..

就聽了下面的人的建議 直接拿SPAN開刀 全面禁用"SPAN"制度..

跟等於又鬧了一次金融國際大笑話..

全面取消SPAN 根本等於是金融交易制度開倒車倒退嚕..(越走越退步..)


如果沒意外 上法院的攻防戰 期交所跟造市者自營商就是拿一切都是SPAN的錯誤制度才會肇成0206世紀大違約來卸責..

金管會 顯然也順水推舟 頒布禁用SPAN的命令 上了法院 法官就想當然 直接把過失歸咎在SPAN這錯誤的制度上..








題外話..實在很難想像 沒有SPAN 要怎麼下OP組合單..

要回到摩登原始人的時代..一筆買單 一筆賣單 一筆一筆下單..

下完單 成交後 再人工一筆一筆配對設定成組合單..

會瘋掉..

真的太扯了,
做空的選擇權也被漲停砍倉出倉,
好像去賭場被詐賭一樣........

Option0206 wrote:


真的太扯了,
做空的選擇權也被漲停砍倉出倉,
好像去賭場被詐賭一樣........




OP的標的物(指數)大崩跌 卻出現SC部位被漲停價天價強制砍倉的荒謬現象..

這絕對是全球金融交易市場"最荒謬的笑話"..

稍微有接觸的交易人都會知道 這絕對是交易制度上的重大缺失 只有台灣的金管會不知道.
這根本就是期交所該完全負責的金融交易失序出包。

放空的交易,

盤勢下跌中,竟然被強制平倉,

這代表期交所的交易秩序出了大包,

再者就是期貨商自己下單平倉,

也該買單出包費用。

熱愛w580 wrote:
明知不合理而追價停...(恕刪)


這次0206交易人提出的說法,感覺上就是從"情理"去訴求.
而期貨商砍倉是依""(規則,合約)去執行.
做事要依照情理法,還是法理情的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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