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cl_2008 wrote:
轉錄網路新聞,一個...(恕刪)
vic_wang wrote:
其實 台北市沒不動產的小家庭很容易符合低收入戶標準=.=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06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5,544元)。
2.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740萬元。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建議你去看"製造低收入戶"這本書
中低收入戶標準很嚴苛
人頭會算到直系親屬(除非簽無扶養證明),甚至已離婚的配偶(只要有小孩的話)
而且存款15萬台幣這條
就是逼人把錢花掉或藏起來
假設一個家庭有四個人頭
代表總存款不能超過60萬
通常就是遇到重大變故或很奢侈的家庭才會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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