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進一步舉例說明,大學教授教書一年賺120萬元,但他為了準備教材自掏腰包20萬買書,依目前稅法他是被認定為薪資所得者,只能在計算所得淨額時扣除12萬8000元,依釋憲結果,往後修法應讓他可先扣除20萬的買書費用,再核定稅率。
以大學教授的20萬買書錢為例
(1)若要用列舉方式扣除,就表示要有支出證明(例如購書發票)
(2)或者針對某些特定職業訂定不用檢附證明的標準扣除額
所以一堆人雖然喊好,但要想想自己是不是真的有機會享用?
繼續解釋如下:
政府制定相關法規時,不可能漫無限制的把一堆支出都列為可扣除
所以假設日後政府通過下述法規
從事知識密集的職業時,可將購書費用採列舉方式扣除
從事勞力密集的職業時,可將吃飯費用採列舉方式扣除
知識密集的工作者一整年購書(發票)金額不足12.8萬元的話,就沒機會用上
勞力密集的工作者一整年吃飯(發票)金額不足12.8萬元的話,也沒機會用上
在座的有多少人有機會達成以上條件?
吃飯可能比較有機會達成,但這表示每次吃飯都要收集好發票或索取收據
報稅時再一一列舉,其實也很費工夫的
an5250 wrote:
林若亞這個例子應該是因為林有專屬的經紀公司或模特兒公司幫她接工作案子,而她工作的收入是經由經紀公司或模特兒公司抽除部份酬庸之後、才發薪水給林若亞,所以這種情況之下,當然是屬於「薪資所得」。
問題點在[購衣支出]是出自[抽除部份酬庸之後、才發給林若亞的薪水]裡面,而作為藝人購衣支出屬於[工作必要]而又[不能扣除],國稅局認定她和一般上班族一樣一年12.8萬就足以cover,其餘都是收入要課稅(而且是高級距),這才是不合理的地方.
按照您的(也是國稅局的)邏輯,衣服應該由公司購買、扣除費用才發給林薪水;問題有可能公司養那麼多專人及倉儲空間來管理旗下每個藝人的行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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