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至67年,考量國內股票市場規模不大,常有人為操縱、哄抬摜壓、短線進出等情形,使股價高低無法真實反應企業營運狀況,致真正投資者裹足不前,反成集資投機者獲取暴利所在,且政府當時為減輕農民及中低所得者負擔,透過降低綜合所得稅、關稅及印花稅等措施,使稅收減少。為增裕國庫,財政部遂參照日本作法,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將稅率由1.5‰提高為3‰,經 總統於67年11月27日修正公布
這是還沒調到千分之六的前事,所以可看出,原本是千分之一,後調至千分三是因降低其他稅收加注在證交稅上,所以若開徵證所稅(絕對公平)那證交稅不該降?其餘什麼補充保費.扣抵減半等還沒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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