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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幫忙~收到法院扣薪的執行命令怎麼辦~


賀瑞斯 wrote:
女友季成債務時年僅1...(恕刪)



未成年還有媽媽在啊,她媽媽沒辦拋棄繼承,她長大就是要繼續履行,後面還需要多說嗎
跟另一位網友說的一樣,好好找個律師諮詢一下,別再問網友了

賀瑞斯 wrote:
各位前輩大家好是這樣...(恕刪)


感謝分享

追蹤一下

賀瑞斯 wrote:
各位前輩大家好是這樣...(恕刪)


其是現階段要處理甚麼拋棄繼承那些都太遠了

重點是對方是以支付命令來做為執行名義的

按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所以說這個案子基本上就跟已經三審定讞的案子是一樣的

就算你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提出異議執行法院通常也只會駁回

目前唯一的救濟機會就是提起"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所以如果當初真的沒收到的話支付命令應該算是無效

所以樓主要做的就是

依照民事訴訟法521條第2項及同法496條第1項

提起再審之訴

成功之後

這樣一來才有機會在法庭上討論

到底子女友沒有繼承債務的義務

沒有拋棄繼承.....穩被追債一輩子了!!
如果顧問律師沒法子,目前應該只能找銀行協商而已!!~

希望能全部解決!!

賀瑞斯 wrote:
各位前輩大家好是這樣...(恕刪)


MARK一下

祝早日解決
版主大大
我是認真的回答您提出的問題
您卻當我是來亂的
被誤會的感覺真的不好受
真是的
您這問題我周遭好多人遇到
就這樣處理
雖然我不知道對不對
到至少他麼現在都過得很好
就算您不認同這樣處理方法
也不要當我是來亂的
好嗎?
自己幫父母處理過類似案件
建議先到發執行命的法院調案卷了解事情全貌
然後再找法律專家(律師,法扶等)請教

另外有點小疑問
父親過世後法定第一繼承人不是配偶嗎?
媽媽如果還沒往生
怎麽會繼承到子女身上?

還是因為父母離異的關係呢?

挑戰在我就在 wrote:
其是現階段要處理甚麼拋棄繼承那些都太遠了
重點是對方是以支付命令來做為執行名義的
按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所以說這個案子基本上就跟已經三審定讞的案子是一樣的
就算你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提出異議執行法院通常也只會駁回
目前唯一的救濟機會就是提起"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所以如果當初真的沒收到的話支付命令應該算是無效
所以樓主要做的就是
依照民事訴訟法521條第2項及同法496條第1項
提起再審之訴
成功之後
這樣一來才有機會在法庭上討論
到底子女友沒有繼承債務的義務


謝謝大大

剛剛去調查了 當初的支付命令掛號是"拒絕受領"

所以當初的確是沒有收到支付命令的...
找律師處理最快阿
繼承遺產,有個"知悉"之日才辦理拋棄繼承的手續
簡單來說,女友何時才知道父親死亡是個關鍵點,女友也要佐證!

一、 拋棄繼承的意義:
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後,向法院表示拋棄其繼承權,亦即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包含權利及義務)。

二、 拋棄繼承的規定(民法第一一七四條):

管轄的法院: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 一二七條之一)。

拋棄人須為繼承人,即有繼承權的人,才有拋棄繼承可言,如已經出養的子女,或後順位繼承人在先順位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都沒有拋棄繼承可言。

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內外孫子、女)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拋棄繼承,須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以內為之。如已逾 三個月期間,就不生拋棄的效力。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如係後順位之繼承人因先順位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指知悉先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之時。

拋棄的方式,須由拋棄人以書狀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後附之拋棄繼承通知)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死亡發生於離婚後,故配偶沒有繼承權.

第一順位為子女,若為獨生子女,則全部財產及負債由事主繼承.

stonys wrote:
父親過世後法定第一繼承人不是配偶嗎?
媽媽如果還沒往生
怎麽會繼承到子女身上?

還是因為父母離異的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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