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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被賣了?

相信記者很愛這新聞的!!
還是得回歸01的本質吧
畢竟這裡是勸敗網站

恩...........類似哪幾個官位可以敗的 哪幾條人脈適合敗的

這才是勸敗零一的基本精神吧!!

另外零壹只是免費提供註冊 在某些訴訟上應該沒有必要去保護會員權益
配合調查是必要的 不過連網路言論都查.......這...
這真的屌了

不過是蛇驚天動地的大事呢?

搞的風聲鶴唳?
哈哈哈
記得好幾年前
Yahoo在大陸才因爲洩漏個人資料
導致反共人士被抓

今年,看到mobile01也快要因爲洩漏個人資料
導致有人會被約談了
mobile01股價要掉了哦 XD
idlechen wrote:
好吧...如果小弟中...(恕刪)


期待你的遊記了......記得po喔..

看了老半天證交法 立法目的很明確 沒發現有錯字

同一個網址開兩個網頁互相對查條文項目與內容

對一般投資人(廣義)有影響的只有第 21- 1條 第 155條

其它法條大都屬於公司董事,負責人,大股東..等行為上的限制比較嚴苛

對外資,券商,看不出間接與直接違法關係 ,對散戶殺傷力倒是比較大

證交法還是有修法的空間

順帶問一下好了

聽說 上市上櫃公司的員工集保帳號 每一筆買賣交易訊息 券商都會回報公司 真的有這種事嗎?


以下 借用 金管會全球資訊網站 證交法施行細則

http://www.selaw.com.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G0100001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立法宗旨)
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法律適用)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
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21- 1 條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證券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
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
、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資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
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
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第 四 節 有價證券之上市及買賣
第 155 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
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
,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
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
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
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
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好恐怖阿~
LDS也會惹禍~~
那麼那些整天暗示國安基金要進場護盤的官們~~
是不是要先抓去阿~~
那些鼓動投資人下海慘賠的官們~
是不是也要先抓去阿~~
這樣是不是也算在放假消息~影響股市運作阿~~

我覺得這些官們~應該盡速收押禁見~以免有串證之虞

官阿~哈~~
^^
不用太擔心

別高估了電信警察

他們查得到我在哪?查得到我的真正IP??

查得到..我頭給他...二個..
什麼叫做一定配合???? 你這樣的行為,和yahoo把記者資料拿給中共有什麼不同??

以上都是玩笑話。
網路伺服器如果在中國香港,
IP用的又是DHCP,
像這種跨國性國際公司,
阿飄都未必查的到!
當然如果中國鳥你,
又是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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