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老半天證交法



同一個網址開兩個網頁互相對查條文項目與內容
對一般投資人(廣義)有影響的只有第 21- 1條 第 155條
其它法條大都屬於公司董事,負責人,大股東..等行為上的限制比較嚴苛
對外資,券商,看不出間接與直接違法關係 ,對散戶殺傷力倒是比較大
證交法還是有修法的空間
順帶問一下好了
聽說 上市上櫃公司的員工集保帳號 每一筆買賣交易訊息 券商都會回報公司 真的有這種事嗎?
以下 借用 金管會全球資訊網站 證交法施行細則
http://www.selaw.com.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G0100001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立法宗旨)
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法律適用)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
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21- 1 條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證券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
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
、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資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
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
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第 四 節 有價證券之上市及買賣
第 155 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
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
,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
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
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
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
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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