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bb507 wrote:
你話都只有聽一半,白...(恕刪)
就因是白紙黑字寫在合約上,
所以我才沒去亂自認倒楣;
而你應該是很了解金融商品,
所以知道者麼去選擇怎麼去避開,
我就是不懂,
當初就看到有8%利息整個人就興奮得不得了,
就似中了邪似的無腦麻木簽下去,
所以我說我是貪婪所致~~
lbb507 wrote:
你話都只有聽一半,白...(恕刪)
lbb507 wrote:
你話都只有聽一半,白紙黑字寫在合約上的才有法律效力,銀行確實會提早解約,那是在你賺錢的情況下,像我在他行買的類似產品,本來是五年期的現在才三年多一點,銀行就認賠不玩了
peter415 wrote:請問您現在進行的偽造文書訴訟, 提告對象是理專還是台新銀行?
真的很謝謝您~去年七...(恕刪)
風清雲淡是日常 wrote:
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