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vvccjojotv wrote:
底下是政府法規資料庫查的的法源,如果我沒誤解的話,遺產特留分就是,配偶與子女均分,而這裡稱的子女,就是所有子女共同繼承1/2,配偶繼承1/2
框了一串特留份的說明,你卻把前面最重要的那一段話給忽略....
前年那一段話,就是在告訴你,遺產是還沒死的配偶,與子女一起均分遺產,每一個人都是同一順位,同等位階的繼承人(民法1138條、1144條就在說這個)
而你框起來的這一段話,則是在告訴你,所謂的特留份的意思,是遺產分配時,每一位繼承人,最少要拿到均分數的一半的遺產的總值。例如樓主的案例,母親+3個小孩,4人均分,是每人拿1/4的遺產總值,就算少拿,也不能少於1/8的遺產總值。這裡指的特留份,不限定配偶,子女也是
絕對不是你以為的配偶直接無條件拿走遺產一半,剩下的子女均分
當然,如果你們有特別的協議有做好,後續沒紛爭,就沒這些要求與問題。不然有爭議,法院就是如此分配
至於民法1030-1條的『差額』分配,婚後共同奮鬥出來的資產的差額先拿走一半,剩下的,是要報稅的遺產,那差額並沒有一個定數,不是一票人認為的1/2遺產總額,要實際計算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