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klin wrote:
雇主繳3500那是公司營運成本不是名目薪資(其實應該修法讓勞工自己繳這3500就不用讓雇主吃勞工豆腐,只是老闆會不會加薪3500就不知道了)。
但那3500也都一起進了勞保基金口袋中, 你保險基金錢收了, 然後跟勞工說, 這筆錢不是你繳的, 所以將來退休給付這部份不能給你, 軍公教的邏輯真天才。
我是贊成年金改革溯及既往, 讓7年回本的勞保、退撫全都進入歷史。
回歸勞退這種, 工作時存多少, 退休時領多少, 不要占後輩子孫一毛錢的便宜。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01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3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點五至百分之十三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
百分之七點五,施行後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其後每年調高百分之零
點五至百分之十,並自百分之十當年起,每兩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
百分之十三。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三
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查照。
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前項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
按其前三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率,由
保險人依下列規定,每年計算調整之:
一、超過百分之八十者,每增加百分之十,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
險費率之百分之五,並以加收至百分之四十為限。
二、低於百分之七十者,每減少百分之十,減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
險費率之百分之五。
前項實績費率實施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災害保險之會計,保險人應單獨辦理。
依現行法律,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108年已調漲到10%, 未來每2年調0.5%, 即110年會調到10.5%, 大後年會調到11%, 最終每月收的保費是投保薪資的13%。若再加計職災保險費率0.21%起跳及就業保險費率1%, 勞保局未來最終每月收到的保費可不少, 為月投保薪資的13%+0.21%+1%=14.21%。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80034
第 7 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
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
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
分之三十五。
依現行法律, 每月退休基金實際收取的保費為(本俸*2)*12%, 本俸約月薪的0.6倍, 所以約月薪的14.4%。
但是退休給付怎麼算的呢?
勞保
第 58-1 條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一、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七七五計
算,並加計新臺幣三千元。
二、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
白話一點是
月投保薪資*1.55%*年資
退撫
第 29 條
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七條所
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
,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
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
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
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
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
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最高給與百
分之七十五。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白話一點是
年資35年內, 月退金(本俸*2)*2%*年資。
因本俸約為月薪的0.6倍, 換算成月薪的比例為
約月薪*2.4%*年資
看看差距有多大, 勞保的提領基數1.55%的月投保薪資就被罵領太多, 人家退撫提領基數大約是月薪的2.4%都不嫌多。
年資40年, 月退金為(本俸*2)*(2%*35+1%*5)。
當然現在有加上二層緊箍咒, 有所得替代率上限72.5%及不再隨在職人員調薪而一起調增退休金。是的, 你沒看錯, 106年未年改前, 軍公教的退休金是跟在職人員薪資連動的, 在職加薪, 退休金也還能一起加薪呢。
第 38 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
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
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
,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
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
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
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
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
整重新計算。
yuehxian wrote:
較理想的退休金制度(下方是目前制度,上面是改進制度)
第一層基礎年金就是保障老年有最低尊嚴的生活,大家一體適用
第二層職業年金才由各職業類別訂定提撥金額,有高有低
可以再往上第三層則是商業年金,可供較有錢者投保
這是理想狀況, 但需先將公保及退撫正名。
因為現行的公保為一次金(無退撫資格者, 如國營事業員工及私校教師投保公保者, 才能領月退, 但保險費率拉高至一般有退撫資格者的約1.7倍), 並無保險的老年退休保障之實, 需先將公保正名為退撫, 退撫正名為公保才名符其實。接下來的修正才有意義。
由法條的保險費率及退休領取及計算方式的設計
公保=勞退
退撫=勞保
其實都是當年年金改革委員的錯, 依最早的立法精神
公保=勞保
退撫=勞退舊制
每月各自保費費率也相近。
當年退撫改年金制, 但因勞退舊制, 公司每月提撥的2~18%(大部份公司含政府單位都不足額提撥, 若每月要足額約需12%~14%左右)退休金都存在公司的台銀集保帳戶中, 因屬公司私人財產, 政府當年不敢動, 就動到勞保頭上。
把勞保改成跟退撫一樣, 可以領月退, 然後逐年調升保費向退撫拉近。
之後放棄勞退舊制, 弄一個只有舊制一半金額的勞退新制往公保保障拉近, 但又加了6%自提, 讓勞工自行貼錢補足勞保與退撫接近1倍(1.55%與2.4%不同提領基數)的月退休金差額, 但只補24年的差額, 第25年起自己想辦法。
最後的結果就是未來勞保+職災保+就保(共14.21%投保月薪)+勞退新制(有自提6%=12%投保月薪)基金收比公保(5%月薪)+退撫(14.4%月薪)還高的每月實質保費(相同月薪, 名目上的合計個人負擔金額會相近), 未來每月可以領差不多的月退金。
但退撫也留下伏筆, 因為未來保費最高可提高到18%(約月薪的21.6%), 加計公保(約月薪的5%)後, 可拉平至跟有自提勞退6%勞工的每月總保費一致約26%。
至於當年為什麼不是公保改年金制, 而是改退撫? 深究其原因是當年軍公教的年金改革小組要自肥, 公保的每月實收保費太低(比勞保低, 35%自負額與勞保的20%相近), 若改年金制, 大約只能得到跟現在的勞保一樣每月月退金2萬元上下, 改退撫可以多領接近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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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保費而言, 勞工未來的退休基金每月收到的實質保費已比軍公教高, 這次年改最可能的方向是, 加快勞保費率提高至13%, 由2年調0.5%改成每年調0.5%, 另外退休金計算基準採計最高60個月平均投保薪資, 改成最高180個月平均或投保期間平均投保薪資, 以降低給付金額。
軍公教約15年會到年功俸頂, 所以最高投保薪資的投保年資大約20年, 若有升等, 最高投保薪資的年資約15年, 我覺得勞保至少也要最高15年(180個月)平均才合理。
但我個人還是較喜歡勞退新制的機制。
然後勞保改成國保一樣固定投保薪資, 全民統一, 跟薪資脫勾, 精算平均3%投報率, 領取金額為政府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 然後依此計算不會倒的保險費率及投保薪資, 若該年投報率高於3%, 則累計入公積金, 低於3%則由公積金扣除, 當公積金累計達10%後, 超過的部份, 類似退撫以前(現在需月退一定金額以下才可領)年終慰問金(年終獎金)一樣於年節前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