鑽地的冰蟲 wrote:
1. 看國籍 (法律適用問題)
2. 是否登記在戶口
3. 5年之內財產的轉移皆納入遺產計算
4. 你母親有沒有認養A ?
若是大陸籍 就應該不會在你爸的戶口下 也就是
依中華民國的法律 不算你爸的兒子
除非A來台打親子關係官司
假設有登記
就看3,4
不過..配偶可以先拿一半, 再繼承.
假設遺產1000元
配偶可行使財產分配權 ,先拿500 (免稅)
剩下的500才算是要分配的遺產, 平均分配 (要扣遺產稅)
民法1030-1條的配偶拿一半,叫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資產(包含負債)之間的差額,配偶可以無條件先拿走一半,不是對方所有資產,配偶可以無條件直接拿走一半
這條法,可以用在遺產,也可以用在離婚
5007382 wrote:
A是繼承爸爸的財產,因為媽媽先走所以配偶可以拿到一半的財產,那爸爸再走A就可以從爸爸那拿到當時媽媽一半財產看多少子女就分多少
你也搞錯了,不要再亂傳了!亂傳真的會害死人!
不過民法1030-1這一條,就連地方稅務單位、地政單位自己都搞不清楚,稅金亂收,更別說金融相關人員與一般民眾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