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明82年8月16日前的勞動基準法基本薪資為12,365元;82年8月16日以後基本工資為13,350元,提高了985元。
各位有沒有發覺我的薪給只有4,650元,這遠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基本薪資。
公司為規避一些稅負及應負責任,遂巧立房租津貼名目,將大部分薪資轉入此項目給付。
依當時勞基法規定,此為經常性給與是算入工資一部分,亦可從扣勞保費294元逆算出。
後來數年後,財政部、稅捐單位不同意如此申報,認為薪給低於津貼不合規定,公司才改變作法。
請各位大大,千萬不要用現在的想法去看待82年舊時代的事物。
其實現在許多公司,為降低勞保費支出及提撥退休金,也常常將薪水分開到不同名目內。
下附公司因應基本工資調高而調薪1000元,卻加在房租津貼內,技術津貼是通過中級理賠訓,改領中級理賠津貼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