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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達成財務自由的大大們, 可以分享一下嗎?

萬分感謝schou23大的回覆,您的實務經驗比我聽了多場信託研討會後的摸索揣測來得有用多了。我曾經問過銀行理專,她說她們的銀行比較想做金錢的信託。當然,也有可能銀行理專不是歸屬於信託部門,所以她也不是很了解吧。

schou23 wrote:
身故保險金就會撥付至第二順位的信託專戶中,信託契約書也會隨即生效與啟動。

另外請問:在還沒有啟動前,銀行每年是如何收取這筆『保險金』信託」的信託管理費用?

PS:太高興了,原來可以使用這個方法,太棒了,再次的感謝您。
退休陳 wrote:
萬分感謝schou23大的回覆,您的實務經驗比我聽了多場信託研討會後的摸索揣測來得有用多了。我曾經問過銀行理專,她說她們的銀行比較想做金錢的信託。當然,也有可能銀行理專不是歸屬於信託部門,所以她也不是很了解吧。...(恕刪)

不客氣,我想一般理專應該不太會接觸到信託這一塊,當初我也是請理專幫我聯繫信託部門,直接跟他們討論如何根據我們的需求來擬定這份信託契約書。

退休陳 wrote:
另外請問:在還沒有啟動前,銀行每年是如何收取這筆『保險金』信託」的信託管理費用?...(恕刪)

如果單就保險金信託而言的話,在啟動之前只會收取簽約手續費而已,我記得我當時應該是付了新台幣2仟元左右吧,現在的行情大概都是3仟元。

每年的信託管理費用是在有「身故保險金」入帳後才會收取,所以我們當然希望這份保險金信託,至少等到30或40幾年後再啟動吧。
台灣銀行也有保險金信託。


保險金信託

一、 信託定義:係委託人約定當被保險人身故發生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情事時,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本行,並由本行依信託契約約定將信託財產分配予受益人,於信託期間終止或到期時,交付剩餘資產予信託受益人。本項業務之保險受益人、信託委託人及信託受益人為同一人。

二、 信託目的:
(一)透過保險金之預為規劃,讓您的子女或您關心的人未來生活無虞,達成「老有所安」、「幼有所養」的理想。
(二)透過本行專業的信託,讓您的保險金獲得妥善的管理及運用。

三、 信託財產:以信託委託人為保險受益人之保險契約可得受領之保險金。

四、運用方式:
(一)運用範圍:存款包括新台幣活期性及定期性存款。
(二)指定給付:本行可依約定條件,定期或不定期將信託收益或本金分期交付受益人或指定之受款人。
(三)信託財產之提領:信託期間屆滿,或信託契約所定終止條件發生時,本行依信託契約之約定,編製財產結算報告書,並將信託財產返還予歸屬權利人。

五、 商品特色
(一)信託期間:
1.信託期間可依委託人需要及權益考量,彈性訂定。
2.信託期間自保險金撥入信託之日起生效。
3.信託期間屆滿後得依本行有關規定辦理續約。

(二)保險金之管理運用:保險金可獲得妥善的管理及運用。

(三)受益人之保障:受益人如為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無行為能力者,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
1.信託財產給付時,以契約上所訂金額定期提領為原則,除有特定狀況外,提領金額不得變更,且應匯入受益人本人帳戶。
2.信託期間內,不得變更、解除或提前終止契約。
3.受益人於信託期間屆滿前,符合約定條件時,得向本行申請終止契約。


六、作業流程


流程說明:
1.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及批註條款
2.委託人與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
3.保險公司依批註條款之約定將保險金撥入信託專戶
4.信託業者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5.受益人(即信託委託人)依約定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給付
6.信託契約終止,返還信託財產

https://www.bot.com.tw/Business/Trusts/Pages/benefits.aspx
謝謝schou23大的說明及vu84vu大的資訊,感恩。
schou23 wrote: 我記得我當時應該是付了新台幣2仟元左右吧,現在的行情大概都是3仟元。

所以這些約定的財物都必須存在中國信託嗎?
別家保險公司的壽險單子也可以嗎?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別家保險公司的壽險單子也可以嗎?...(恕刪)

任何一家壽險公司的保單都可以,以下為列入信託契約書中的部分保單:



上面有幾張打叉做記號的保單,就是最近幾年隨著孩子年紀漸長,同時每年贈與已告一個段落之後所陸續解約的保單,拿回來的解約金就用來定期定額投入股市,這樣的解約動作仍會在未來幾年中持續進行,直到剩下保單的身故保險金加總金額,在最低稅負制下特定保險給付新台幣3,330萬元的免稅額左右即可。
謝謝S大分享,原來保險金信託是這樣子的啊 (筆記,希望以後小弟資產也能增加到需要使用保險金信託的境界)


schou23 wrote:
保險給付新台幣3,330萬元的免稅額

我個人對於這個資訊一直都保持著關切的心態。個人平時有閱讀報章雜誌及花錢聽稅務知識的興趣,謹提出個人看法與您及大家分享。隨著政府愈來愈窮,稅捐單位的能力又愈來愈強,但對於法令的解釋卻是愈來愈嚴謹。依據我所了解,各地方法院對於遺產稅中的保險免稅額是愈來愈嚴了。例如:投資型保單、儲蓄險、躉繳保費等等,在近幾年來都有法院實際判例為不符合遺產稅中的保險免稅額。當然,這並非所有的案例都不會被承認。且早些年可以當成保險免稅額的,這幾年可能就不行了。

我曾經看過報紙內說明,必須是真正需要且有保障壽險功能的,才能夠在遺產稅中的保險免稅額被承認。甚至於,有逐年增加保障功能的壽險(我不曉得名稱叫什麼,我稱它是增額壽險)也有可能不會被承認。當然,每個人遇到的各地稅捐單位的承辦人員,其個人的知識及認知可能也會有極大的差異。不過,演講者都會勸聽眾另想他路了。
刪...刪...刪...刪...刪...刪...刪...
我今天已經可以連續跑20圈(約4000公尺),第一次跑20圈。但是現在必須跑一天,休息一天;不能每天跑步,終於知道什麼叫做"休息是為了走更遠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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